我国历史上,封建时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就是按土地和人口、户口征税。这种赋税主要是征收实物,也征用劳力。在当时,户口是一种生产力,地广人多,就意味着财政基础巩固。唐代理财家刘晏就认为: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隋唐时代的租、庸、调(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等,都包含了按人口征税的内容。《新唐书·食货制》说:“租、庸、调之制,以人丁为本。”
在我国,按人口征税始于战国时期。奏国商鞅变法后,租税制度变为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按土地多寡收取赋税,按人口征收人头税。商鞅主张,每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收口赋,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秦统一六国后,田赋分为田租、口赋、力赋三种形式。田租是按亩缴纳实物,口赋可以缴实物也可纳货币,力役则是按人头计算的。到汉朝,对人丁户口课的税有算赋、口赋等。算赋是对成年人征的人头税,也就是后来所说的丁赋。算赋的课征对象为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人。最初以每人120钱谓之一算。口赋在汉代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叫口钱。汉初规定,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不分男女,每口每年缴纳20钱。其它还有更赋、户赋。更赋是对人民所课的力役。户赋是在算赋、更赋之外,又按户征的税。汉以后的曹魏时代,以户调代替了汉朝的人头税——口赋,算赋。唐朝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用杨炎建议,实行了两税法,即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了各项税收。宋朝的田赋制度沿用了唐朝的两税法。宋的田赋分为五类,其中包括“丁口之赋”。二十至六十岁的丁男,每年都要输纳丁口之赋,也叫丁钱或丁米,是道地的人头税。此后,直到清朝康熙51年(公元1712年),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口算庸调之法才全部废除。康熙55年(公元1716年),清政府开始在广东推行地丁银制度,即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以后逐步推广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称为地丁制度。地丁以银两交纳,是货币税。地丁合一后,丁银和田赋都以田亩为征税对象,延续几千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进一步减弱。
清代统治者所以要推行地丁制度,一是借“永不加赋”来笼络人心,作为缓和阶级矛盾的一个策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丁是活动的,随着赋税的加重,纳税人为了逃税常隐匿户口,以多报少,以人丁为课税对象,收入并不稳定,而田亩是固定的,作为课税对象稳定可靠。因此,摊丁入地的结果,并没有象封建统治者标榜的那样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摊丁入地后不久,就有“火耗”、“平余”、“杂办”等附加税出现,形成所谓“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的现象。地租和捐税要夺去农民一半以上的收获,使他们“每岁所入,难敷一年口食。”从而高利贷乘机活跃,重利盘剥,农民难以维持生计。在嘉庆时有人估计,当时农民“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到了清代后期,帝国主义列强相继入侵,加上土地兼并加剧,掌握土地的地主、官僚不纳税或很少纳税,重赋都落在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身上。他们被迫逃亡他乡或起来造反。这样的赋税制度与整个封建统治制度一样,已经再也不能延续下去了。
按人口征收的人头税,中外都有,是一种恶税。在公元前十二世纪的波斯、古希腊、古罗马都存在过。在中世纪的欧洲,人头税也极盛行,十四世纪时的英国、德国、法国也都相继征收过人头税。沙皇俄国从1724年起对男人征收人头税,十八世纪末俄国的人头税已占国家收入的一半以上,直到1899年才全部废除。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威廉·配弟说:“这种税(指人头税——本文作者注)的缺点,就是非常不公平。……越穷的人,课税越重。”因为人头税占穷人收入的比重,要比富人的比重大。就是说,收入越高,税负越轻,是一种累退性质的税。直至近代,在美国南方的一些州里,人们在参加选举之前要交纳人头税。这是统治阶级用来阻止贫苦人民,尤其是阻止黑人参加选举的一种办法。由于人民的反对,美国国会1962年通过法案,宣布参加选举前交纳人头税为非法。
总之,以人丁为本征收的人头税,是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这种恶税,在发达国家中一般都不采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