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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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由法国最先实行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这个税种在经济上有利于促进工业实现专业化,在财政上能够体现合理负担,稳定财政收入,二十多年来被许多国家所重视并予以推行,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国际性的税种。
一九七八年,我国开始探讨在改革我国社会主义税制中,增值税能否为我所用的问题。
一九七九年,为了适应我国工业向专业化方向改组,解决现行工商税存在的全能厂和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一些地区开始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这两个多环节生产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
试点的结果表明,运用增值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稳定财政收入、平衡税收负担是有利的。一九八〇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一九七九年国家决算、一九八〇年国家预算草案和一九八一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试行增值税,以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又把实行增值税正式列入了税制改革方案,并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一九八一年,财政部下达了《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同时,在检发《工商税座...
增值税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由法国最先实行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这个税种在经济上有利于促进工业实现专业化,在财政上能够体现合理负担,稳定财政收入,二十多年来被许多国家所重视并予以推行,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国际性的税种。
一九七八年,我国开始探讨在改革我国社会主义税制中,增值税能否为我所用的问题。
一九七九年,为了适应我国工业向专业化方向改组,解决现行工商税存在的全能厂和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一些地区开始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这两个多环节生产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
试点的结果表明,运用增值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稳定财政收入、平衡税收负担是有利的。一九八〇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一九七九年国家决算、一九八〇年国家预算草案和一九八一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试行增值税,以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又把实行增值税正式列入了税制改革方案,并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一九八一年,财政部下达了《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同时,在检发《工商税座谈会情况简报》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了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和日用机械行业试行增值税的两种办法。一种是“扣额法”,即以企业产品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等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凭以征税,一种是“扣税法”,即在整机纳税时,扣除外购零配件已纳的税额。这两种办法虽然还是暂行办法,但它们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扩大增值税试点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现在增值税试行的范围已逐步扩大。在较大范围内试行增值税的地区已发展到广西、湖南、山西、山东、辽宁、湖北、陕西、上海等省、市、自治区,试行的行业,已由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扩大到制伞工业、冶金工业。除此之外,其它如纺织等行业,也在开始探索实行增值税的可能性。
为了使大家了解增值税,并做好试行工作,根据我们肤浅的理解,打算对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由来,增值税的优点,我国运用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试行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增值税的发展前景,以及研究探讨增值税试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等等,分篇作一些介绍。使增值税这个新的税种更为大家所了解。下面讲第一篇:什么是增值税。
要知道什么是增值税,必须了解什么是增值。所谓增值,从国际上实行的增值税来看,它是指本企业制造某项产品而“增加的价值额”。即企业(或从事经营的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由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的一般概念,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就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额(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一般来说,这部分相当于物化劳动的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增值额,大体相当于这个单位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2.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之和,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总值。
举例而言,某种商品最后销售总值为100元,这100元的销售总值是经四个环节逐步增值而成的。其分环节增值与售价如下:
原材料生产环节:销售额30元,增值额30元
产成品生产环节:销售额70元,增值额40元
批发环节:销售额90元,增值额20元
零售环节:销售额100元,增使额10元
从这个例子看,该商品最后销售额即这项商品的销售总值为100元,与四个环节的增值额、30元、40元、20元、10元之和100元相一致。这个例子说明,一个商品的总值是由各环节的增值组成的。
增值额的内容,从理论上说,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即由企业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V+M)。在我国基本相当于净产值。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它属于增值性的费用。但是,在实际运用时,由于各国所规定扣除的项目不同,增值额的内容并不是一致的。如外购固定资产,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消耗掉,允许一次扣除,使增值额相应地缩小了;有的国家有大量的人力,不鼓励过多地花钱去购买昂贵的机器,同时,也从财政上考虑,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均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地增大了。这种理论上与实际运用上的不一致,主要是各国的具体政策不同所形成的。
什么是增值税?简而言之,就是以增值额为征税依据的课税。增值税是在销售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增值税只就销售额中的一部分——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说说,一般是就销售额中本单位创造没有征过税的销售额部分征税,对销售额中,在其它单位已纳过税,转来本单位的部分不再征税,因而它不会出现已纳税的销售额再重叠课税的问题。
第二,从征收面来说,它对有经营行为,并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从征收的连续性来说,一个商品从生产、批发、零售,有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一道税,实行道道征税的原则。
第三,增值税,不因生产环节或流转环节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种商品,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多少,只要零售价格水平相同,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
举例而言,某种商品,售价100元,税率10%,如果从生产到销售由一个单位经营,这个单位一次征税10元。如果生产与零售分两个单位经营,生产单位售价80元,征税8元,商业零售单位购入后,再销售的价格100元,其中增值额20元,征税2元。这样两个单位共负担税收10元。这说明,尽管生产经营环节不同,税负是一致的。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增值税既实行普遍征税,道道征税,又不重叠征税,而且税负不因生产结构变化而变化,而始终保持平衡。
增值税的诸要素:
(1)纳税人,为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商业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活动。
(2)征税依据,为增值额。
(3)纳税环节,纳税人实现销售或取得劳务收入时征税。对于进口商品的征税和出口商品的退税,一般在进口或出口时办理。
(4)税率,由于增值税是按企业的增值征税的,一般没有必要再去区分经营什么产品取得的增值而分别制定不同税率。所以,一般只定一个基本税率。但是,为了贯彻奖限政策,体现税收负担上的差别性,对奢侈品一般规定用高税率,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政策上需要照顾的产品,一般规定用低税率或减征照顾。
(5)计算方法。分为间接计算法和直接计算法两种。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又称税款扣除法。它的计算公式是:
企业本期销售额×增值税率=应交增值税总额
应交增值税总额-本期购进货物中已交增值税额=本企业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实行税款扣除法,对于应当扣除的税金数额,是以购货发票所列已纳税款为依据的。企业“本期购进货物中已交增值税额”,是企业将购进货物时发票上列明的税款加以汇总的数字。
直接计算法,又分为“减法”和“加法”:
“减法”的计算公式是:
企业本期销售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增值额
增值额×增值税率=本企业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加法”的计算公式是:
本期发生的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其它属于增值项目的数额=增值额
增值额×增值税率=本企业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6)减免照顾。
起征点:为了照顾小户,增值税规定有起征点,年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对企业的免税待遇:经核准免税的企业,可以不再纳税,但对该企业购入各项商品中包括的已征税款不再扣除,也不能退回。
税率为零:是为了鼓励出口所采取的措施。出口商品规定税率为零,即出口产品不负担任何税款。因此,经营出口的单位,在商品出口时,不仅不交税,还可以要求国家退回他们购买商品的货款中所包括的全部已付税款,这样可以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值税的征管方法:增值税在征管方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实行三种征收制。
1.正常征收制。是按照企业每月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出应纳税款和应扣税款,由企业向税务局按期申报,经税务局审核后交税。
2.简易征收制。是按企业上年度的营业额和实交税款求出“指数”,按当月实际营业额求出应纳税额,先行预交,年终再行结算,多退少补。
3.定额征收制。是税务部门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协商,以企业上年的营业额作为基数核定应纳税额。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所定的税额两年不变。如果在所定的两年内,有特殊变化,维持原定额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税务部门查实后可以酌情减免税。这种办法普遍运用于帐册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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