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打击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中,罚没及追回赃款赃物的收入(以下简称罚没收入)的数额相当大。但是,目前对它的管理比较混乱,矛盾很多。如有的地方对罚没收入,就有三种不同的留成方法:有的以50%交地方财政,20%用于缉私费用,30%作查获单位的集体福利和奖金;有的以10%作为私货的运输、仓储和保管费用,60%作为缉私建设资金,30%作为查获单位的集体福利和奖金;有的以30%归查获单位留用,70%上交地方财政。由于管理混乱,产生不少问题:首先是资金分散,该上交财政的没有上交财政,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其次,留用的比例过大,单位与单位之间留用数额相差悬殊,苦乐不均,也助长一些单位滥发奖金和实物补贴。第三,有的单位为了多收多拿奖金,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把严重走私案件简单罚款了事,放走了应由司法、检察部门处理的案件,使某些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
为了管好这项资金,应制定罚没和追回赃款赃物收入管理办法。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缉私建设资金和费用,也要纳入预算,按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至于对查获单位的奖励,亦应有一个统一的办法。
更正
本刊第五期第26页《切莫做‘奴才式的破坏’的事》一文中,有几处“雷峰塔”字样,误为“雷锋塔”,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