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税小利大”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核算。以我们上海市税务二分局管的纺织、仪表行业来看,1980年,纺织系统的平均工商税率为9.3%,仪表系统为6.3%;纺织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1%,仪表为33.3%。税利比例是:纺织税占三分之一弱,利占三分之二强;仪表税占六分之一,利占六分之五。且税率长期不变,产品间的税负也很不合理,致使品种之间的单位利润相差悬殊,不利于生产计划的安排。如每吨纯棉纱的利润为659元,而每吨中长纤维纱的利润却高达1,943元,花费同样的活劳动,利润相差两倍。又如纯棉印染布的百米利润为16元,中长纤维印染布的百米利润为106元,相差五倍多,而税率却都是8%,这就影响企业生产纯棉织物的积极性。
由于“税小利大”,销售利润率过高,把企业的浪费给掩盖了,既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主动性,又容易引起对福利、奖金的不满足情绪。以电视行业为例,前几年,电视机是亏损产品,财政上予以免税扶植和亏损弥补,企业对成本评比很感兴趣,处处精打细算,不断挖掘潜力,争取扭亏为盈。近两年,由于工艺改革、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元器件大幅度降价等主客观原因,使行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上升到20%左右,有的原来是亏损户,现在已一跃成为年利润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大户。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由于利润过高,个别企业已开始自满自足起来,花钱大手大脚,对成本评比的兴趣也淡薄了。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促进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专管员已提出建议,从1982年开始,对已经免税七年的电视机恢复征收工商税,一年可增加税收二千万元。收音机也同时恢复征税,可以增加税收六百万元。与此同时,我们还对化纤类纱、布、袜子、内衣的十大类产品,提出了一个以税挤利的调查测算,设想通过对高利产品提高工商税率等措施,使3.68亿元的利润,转化为税收。这样,我们上海地区纺织行业的税利比重,将各占一半。我们认为税率还可提高,以达到税占三分之二,利占三分之一为宜。因为,通过以税挤利,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改变税利的结构以后,可相应提高企业的利润留成率,以调动企业不断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如何运用税收的杠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这个问题,我们正在摸索之中,感到大有文章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