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对由客观原因造成某些产品亏损、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以扶持生产,这是必要的。但是,有的纳税户在减、免税期间,产、供、销发生较大变化,产品不仅不亏损,而且纳税后还有较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以减、免税期限未到继续减税、免税就显得很不合理。如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汽车,年初测算时将有较大亏损,经批准免征工商税一年。在免税期间,该厂改为生产柴油发动机汽车,不仅不亏损,而且盈利一百多万元。这就不应死抠一年的免税期限,而应随时恢复征税,以防止将税转利,影响财政收入。
(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