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形成以后的产物,贡、赋、税是我国早期所产生的财政收入形式。探讨我国贡、赋、税的起源,还得从我国古代产生国家时说起。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形式叫做“邑”,甲骨文的“邑”字,形作2321,象人所居住的区域。在“邑”向“国”转变的过程中,强大的部落和国家在一定地点修筑城堡,以保卫它们的土地和生产物。夏代就有修建城郭的传说:“鲧作城郭”甲骨文里有“作大邑”、“作五邑”等建筑都邑的明确记载。在青铜器铭文里,城墉(音拥,城墙)写作,它形象地表明都邑四周有城墙环绕,每一侧上都有一个小楼,显示了城郭的防御作用。都邑的建立逐渐演变为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
随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国家的管理部门,这个管理部门就是整个国家机器的具体体现。要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除了军事力量之外,还要有财力、物力,因为整个政府部门所需要的经费不可能完全靠武力掠夺,还要采用另一种掠夺方式,就是财政方式。只有通过财政,才能为国家实现它的职能提供各项经费。根据我国历史发展看,“邑”是国家的初级形态,开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在“邑”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财政的范畴并发挥了它的作用。这是财政的一种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一种不完备的财政。那时不叫“税”,而叫“贡”以及后来的“赋”。我们可以说,“税”是由“贡”和“赋”演变而来的。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阶级的逐渐形成,部落酋长的地位提高,部落与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弱小的部落或被征服的部落,必须向强大的部落提供更多的劳动果实作为贡献,以满足那些部落酋长们的需要。贡的发生,不仅限于部落与部落之间,而且在一个部落内部,也采取贡的形式,作为一种征课的方法。从云南晋宁石寨山青铜图象所见古代民族的纳贡场面:其中有背负猪腿来献者,有牵马牛来献者。可见当时的贡,主要是牲畜。到了由畜牧业逐步过渡到农业阶段,贡的物品,不仅限于牲畜,而且有各种农作物。这种情况,到了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贡的范围扩充到土地的一切生产物,而且根据土地生产物的多少来确定贡纳的等差。如《书禹贡序》所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贡进一步的发展,几乎扩充到整个财政部门。《周礼·天官·大宰》所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日祀贡(包茅之属);二曰嫔贡(皮帛之属);三曰器贡(宗庙之器);四日币贡(绣帛);五曰材贡(木材);六曰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七曰服贡(祭服);八曰斿贡(羽毛);九曰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费为贽)。”
贡,演变为赋。赋,最初是与兵有联带关系的。赋从武,从贝。《论语·公冶长》中说道:“可使治其赋也。”注:“古者以田赋出兵,故谓兵为赋。”可见“赋”是与田制相结合的一种征调军事需用的人力、物力的办法。到了周朝,按土地面积的大小,服兵役的情况,规定了详细的军赋制度。
田赋和军赋都与土地有联系,但田赋是一种特殊的贡赋方式,田赋是政府以土地为对象所征课的税项,实质上已经是税了。《说文》解释:“赋,敛也。”《尔雅释言》:“赋,量也”。注,赋税所以评量。可见赋和税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但赋、税在古代也有不同解释:《前汉书·刑法志》上说:“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前汉书·食货志》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这对税赋的来源及其用途,均作了说明。税赋虽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但是税是比赋在更加广泛意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税不仅与土地有密切的关系,而且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税已经伸展到生产、交易、消费各个领域中去。由于都市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于是在都市中出现了市场和关卡,有所谓“关市之征”,这就是早期工商税征收之始。“关市之征”是对行商和坐商的课征,这种征收制度开始还不够完备,征收对象也不一致。如《王制》所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就是说,对市,只征其市地的廛(市物邸舍),而不征其货物的税;对关,只用其稽查往来行旅,而不课征其往来货物。以后课征制度有了发展,对于往来货物也在课征之列。在“司徒”系统下,设立一种“司关”,它不仅管稽查,而且管收税和罚款了。
这说明税的形式、种类和征收方法,也是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税是继贡、赋之后产生的又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我国古代的财政从起源到发展,不管是原始社会末期或奴隶社会以后的所有阶级社会中,财政都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都是一种掠夺的工具。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财政才起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剥削的工具,而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