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生产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好形势。粮食以及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经济作物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林牧副渔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开始上升,农副产品的商品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许多长期贫困的地区和社队较快地改变了面貌。农村经济的这一大好形势方兴未艾,正在继续向前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少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清除左倾错误影响,解放思想,打破框框,根据党的农村政策和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生产责任制后的新情况,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重点、使用方向和支援方法,作了必要的调整和有益的探索,这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展农村多种经营,是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应该把扶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工作,放在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抓。财政支援社队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即使帮助穷困地区和穷社穷队改变面貌,除了落实生产责任制,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外,也要从调整生产方针,发展多种经营入手找出路,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商品粮地区的财政部门,要大力扶持商品粮基地的建设,但也要积极支持适宜于当地发展的经济作物和其他多种经营,以利于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保护他们发展商品粮生产的积极性。今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应以绝大部分用于扶持发展多种经营。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也要按照中央关于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方针来安排。
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花冤枉钱,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的经济效果。当前在扶持发展多种经营的过程中,除应支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重点抓好商品基地这些原则外,还要注意和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处理好发展和巩固的关系。搞多种经营,如果只顾发展,不求巩固,就会造成损失浪费。如有的地方,国家拿钱,扶持社队开辟新桑园,但由于群众没有养蚕习惯,缺乏技术,从中得不到多少好处,积极性不高,结果出现一面栽新桑,一面砍老桑。因此,在支持发展新项目时,一定要通过周密的调查,虚心征求科研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再行确定,并且试验成功,再行推广。同时,还一定要注意帮助落实各种行之有效的联产计酬责任制,或者改革管理体制,使生产队和社员真正得到经济实惠。这是确保多种经营基地能够巩固、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要注意发挥集体和社员家庭两个积极性。社员家庭副业生产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重要补充。去年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量为842亿元,农贸市场成交总额达到235亿元。这说明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社员家庭副业生产为社会提供的农副产品数量,对活跃城乡市场,改善商品供应,满足人民需要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社员户搞多种经营的潜力很大,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积极发展投资少、发展快的种植业、养殖业。财政主要应从支持农业、畜牧、林业、水产等部门发展良种繁殖场、苗圃,搞好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入手,为社员提供更多更好的良种、种畜、苗木和科技知识。
(三)要把扶持多种经营同培养财源结合起来。过去,财政支农工作由于单纯从资金支出上考虑,缺乏从财源角度分析经济效果,因此,有的同志认为支农是赔钱,轻视支农工作,不重视农业财务管理。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1980年全国轻纺工业比1979年增长18.4%,其中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部分增长了17%。陕西省来自农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的税收、利润,占全省财政收入的40%左右。江西省来自多种经营的产品税占全省产品税总额的44.5%。即使象重庆这样一个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来自农村的税收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的税利,也占财政总收入的30.5%。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对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发展多种经营,对县财政来说尤为重要。县财政如果不以主要力量抓支农,抓发展多种经营,要使财源有所增长是很困难的。
(四)要积极支持社队企业的调整和整顿。近两年,社队企业有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发展中存在盲目性,对发挥经济效益和充分利用资源注意不够;在利润分配上,生产队和社员直接得到的经济利益偏少。还有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不正之风比较严重。今后对社队企业仍应给予支持,但要力戒盲目性,发挥财政、税收的监督和调节作用,积极帮助企业执行调整方针,促进其健康发展。要继续帮助社队企业整顿财务,培训财会人员,加强财会工作。在调整过程中要帮助企业搞好物资和财务的处理,使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五)要大力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
1.坚持择优扶持,讲求实效的原则。近几年来,许多地方为了使有限的支农资金尽快收到效益,坚持了择优扶持的原则。例如,帮助穷队改变面貌,对那些领导班子比较好,群众自力更生精神比较强的生产队,优先支援;选择援助项目时,对那些具备条件并对增产增收能起作用的多种经营项目,优先支援;选择重点支援的地区和单位时,对于那些财务管理比较强,资金用得比较好,商品率比较高的,优先支援。这样做有利于调动受援单位的积极性,避免或减少损失浪费,资金使用效果比较好。
2.进一步采取经济办法管理支农资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对支援农村社队的资金比较普遍地推行了经济合同制和使用效果的验收制,并且把用于发展社队企业、多种经营的资金逐步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对这一经验应该肯定。今后支援农村的各项生产性资金,除抗灾防灾性补助、水土保持补助及国家政策鼓励其发展而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受益的项目外,原则上可以采用周转金的办法。
3.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支援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调查研究,提出支援的对象和项目,然后上报领导机关审批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充实基层农业财务力量,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帮助各部门、各单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支农资金必须真正用到农业生产上去,不准截留挪作其他用。要挺起腰杆同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今后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的支持项目,应转向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社队企业),以及为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搞一些真正群众自愿的、切实有效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小型农业建设;主要的支持对象,应较多地转向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主要支持目的,是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促进农工商综合经营,使集体增产,社员增收,并向国家提供更多的轻纺工业原料、出口物资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农副产品。支持的方法,原则上应支援到队,由受援队按照他们实行的责任制形式和受援项目的不同情况,具体运用。凡是集中经营有利的项目,仍应由队统一安排使用;凡是分散经营有利的项目,可以由队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把资金落实到组、户、劳使用。社员联办工副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如资金有困难,向财政部门申请帮助时,只要这些项目的方向正确,有发展前途,财力又有可能,可以采取有偿方式,适当给予扶持。对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