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除部分自筹资金外,主要是国家拨款。它的特点是无偿使用。建设单位从开始筹建到建成投产,所花资金都是向财政报销。这种无偿使用国家拨款的办法,助长了某些建设单位争投资和不讲究经济效果的现象。现在,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其基本建设投资都要由拨款改为贷款的制度。这是我国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设银行需要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拨款改贷款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着明显的区别。拨款无偿,贷款有偿。这种有偿占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办法,把建设单位能否按期还款作为检验一个建设项目该不该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设单位申请贷款,建设银行发放贷款,事先都要详细计算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和还款能力。这就有利于建设单位慎重地选择建设方案,讲究经济效果,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建设银行也可以进一步发挥它的经济杠杆作用。例如,有一个县玻璃厂,曾以市场急需民用平板玻璃为理由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拟扩建一个平板玻璃车间,建设规模为年产80万标箱,要求贷款700万元,并说能在五年内把贷款还清。另一个申请贷款的单位是北京油毡厂,他们想扩建一个油毡车间,要求贷款300万元,二年建成,三年还清贷款。我们收到申请后,曾多次深入到这两个单位,详细计算它们的还款能力。经过和玻璃厂三次算细帐,发现这个厂投资概算的计算很不准确,原拟概算计划不突破1,000万元,而我们计算1,500万元也不够。当我们计算其还款能力时,又发现这个厂计算的玻璃出售价格是按议价每标箱22元计算的,这样计算有盈利。而按国家调拨价格(每标箱12元)计算,就没有盈利了,按时还款也就没有保证,因而没有给予贷款。而北京油毡厂经过我们详细算帐,建成后两年多就能把贷款还清,我们就及时给予了贷款。
贷款的偿还性,还为贷款的发放工作带来了灵活性。过去建设银行办理拨款主要依据靠国家计划和批准文件。改为贷款后,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择优发放的原则,对申请贷款的单位按照贷款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就是国家计划内确定的建设项目,如果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也不予贷款。还有些建设项目,国家并不事先指定具体的项目,而是靠建设银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择优发放,从而弥补了计划安排之不足。推行基本建设贷款后,还可以运用择优发放的原则,对一些填平补齐和收尾配套项目优先贷款,使其尽早发挥作用。如一个县办砖厂,前二年由财政拨款已经基本建成,但由于某些设备不配套而联不成生产线,不能发挥作用。他们曾多次要求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都没安排上。经过我们深入调查,发现添置这套设备只需30万元即可满足需要,同时又了解到砖已经提价,一年就可以还款。我们就促使这个厂及时纳入了基建计划,用贷款支持了这个项目的填平补齐,使这个厂很快投入了生产,既弥补了计划安排之不足,支持了生产,又压缩了在建项目,受到县领导和建设单位的欢迎。他们说:“建设银行这样做就把工作搞活了。”
由于基本建设贷款是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用它的经济收益偿还,所以建设银行的工作必须深入到生产领域,关心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促使贷款单位按时还清贷款。例如有一个散热器厂,1979年11月贷款50万元(上接第26页)新建一个散热器车间,贷款合同规定一年建成,1981年底还清贷款。但这个车间只用了9个月就已经建成投产,并已增产散热器153,000米,盈利91万元。在此情况下,我们又和他们一道算细帐,指出如果提前还清贷款,工厂可以少付利息15,000元,多提利润留成4万余元、奖金2万余元,每个职工每月可以多拿2.5元的奖金。这个厂接受了我们的意见,采取了很多增产节约的措施,到去年年底就全部还清了贷款,实现了一年建成,提前一年还本付息,并净盈利41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双方签订贷款合同进行的,双方都对所建设的项目负有经济责任。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贷款合同,造成了经济损失,都要负责赔偿。贷款办法还规定了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条款,如贷款条例规定,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企业由于按期或提前建成而提前还清本息的,各项还款资金可以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福利等。相反,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建成投产或者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就要由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基金归还,不得挤入成本、占用税金和坐支利润;同时还规定了加倍或加双倍偿还利息等等。这些奖惩条款使得企业使用贷款时要十分慎重,改变了过去“拨款大撒手”、“花钱大敞口”的现象。
由于拨款改贷款的时间还不太长,有些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有些问题涉及到计划、财政、物资、税收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解决。我们应当不断地总结经验,使拨款改贷款的办法逐步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