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黄忠堃 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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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原来是分别由财政和银行供应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无偿占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作为企业的借入资金,须付利息。这种办法,不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不利于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国家决定,今后对企业所需的全部流动资金,将逐渐改为由人民银行信贷供应的办法,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定额流动资金。已经核拨给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企业应按期上交资金占用费,不能再无偿占用。企业在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过程中所占用的流动资金,以及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新技术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也由银行信贷解决。
除了流动资金贷款外,企业专用基金暂时不足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专用贷款。工业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时,只要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要的资金还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
企业从银行取得各项贷款,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信贷的三项原则:(一)按计划借款和按规定用途使用;(二)借款必须有物资保证;(三)借款必须按期归还。这三项原则是密切联系的,必须全部遵守...
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原来是分别由财政和银行供应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无偿占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作为企业的借入资金,须付利息。这种办法,不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不利于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国家决定,今后对企业所需的全部流动资金,将逐渐改为由人民银行信贷供应的办法,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定额流动资金。已经核拨给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企业应按期上交资金占用费,不能再无偿占用。企业在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过程中所占用的流动资金,以及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新技术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也由银行信贷解决。
除了流动资金贷款外,企业专用基金暂时不足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专用贷款。工业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时,只要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要的资金还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
企业从银行取得各项贷款,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信贷的三项原则:(一)按计划借款和按规定用途使用;(二)借款必须有物资保证;(三)借款必须按期归还。这三项原则是密切联系的,必须全部遵守,并严格贯彻执行。下面讲一讲国营工业企业的几项主要银行借款的核算。
一、流动资金借款的核算
为了如实反映流动资金借款的借入、归还和尚欠数额等情况,会计制度上设置了“流动资金借款”科目,并按借款的种类(如“超定额借款”、“结算借款”等)设置了明细科目,以便分别进行核算。
(一)超定额借款的核算
所谓超定额借款,是企业根据季节性和某种临时性的需要而超过定额储备物资向人民银行申请的借款。比如,由于季节性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形成的超定额储备物资所需要的资金;由于国家生产、分配或进口计划的改变,形成的物资集中或提前到货等超定额储备所需要的资金;以及经国家批准,在原计划外增加生产任务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而超定额储备的物资所需要的资金,等等,都可以申请超定额借款。
企业向银行申请超定额借款时,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并附送超定额物资清单,列明物资的数量、金额和形成的原因,交银行审批。如果超定额物资储备尚未形成,需要动用借款购进物资时,则应列明所要购进物资的品种、数量、金额和用途,交银行审批。企业在取得银行批复的“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回单,得到借款时的会计分录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超定额借款”科目。企业归还借款时,作相反的分录。
(二)结算借款的核算
所谓结算借款,是指以发出商品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为保证而取得的借款。为了促使企业及时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在每次发货后三天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天)向银行办理托收,取得借款。超过此期限者,只能办理托收,不能取得借款。结算借款的数额,即托收金额减去利润和税金后的差额,因为利润和税金是在产品销售以后才实现的,它没有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代垫的运杂费因为要等到托收金额划回后才能偿还,所以它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取得借款。因此,结算借款的数额,实际上是按发出商品的计划销售成本加上代垫的运杂费计算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托收凭证上并不需要填列发出商品的计划销售成本,银行也不可能逐笔审核其计划销售成本。为了工作的方便,通常是从托收金额内按预定的折扣率倒扣利润和税金的方法计算的。折扣率应由企业按年或按季提出,经银行审查确定。折扣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由于企业发出商品的业务频繁,结算借款的借入和归还,难于每次发货都按这些规定办理。通常的做法是除第一次借款应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以后每笔借款的取得和偿还,银行就不再一一计算其借款期限(即从发出结算凭证到预定收回货款的期限),而是通过定期调整的办法,即把已经取得的借款数和可借款数两相比较,看哪个数大?如后者大于前者,即可增加新的借款;如前者大于后者,则银行就要收回贷款。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某年第一季度的计划销售收入为115,000元,计划销售成本为103,000元,代垫运杂费的估计数为5,000元。该季度的折扣率为
按照规定,折扣率应每季调整一次,并反映在“结算放款折扣率计算表”中。上述折扣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银行即据以在每次托收金额中倒扣利润和税金,然后据以发放结算贷款。
假设该企业在调整日(由企业和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三天一次,销货频繁的企业,也可以每天调整一次),全部托收凭证上的总金额为6,400元,其中不符合借款保证条件的有以下几项:已收到货款的2,000元;购货方拒绝承付的400元;购货方逾期未付的700元;未及时办理托收的300元。据此算出该企业本调整日的可借款数为:
〔6,400-(2,000+400+700+300)〕×(1-10%)
=2,700元
又假定本调整日前结算借款余额为2,100元(即小于可借款数),则本调整日可增加的借款额为:
2,700-2,100=600元
如果调整日前结算借款余额为3,200元(即大于可借款数),则该企业在调整日的当天就应偿还的借款额为:
2,700-3,200=-500元
企业第一次申请结算借款经银行同意后,即可根据“结算放款折扣率计算表”(其中一联可代替借款借据回单)的借款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结算借款”科目。以后由银行定期调整,企业可以根据银行的“结算放款调整计算表“通知单记帐。如增加借款,分录同上;如减少借款(即银行收回贷款),借(减)记“流动资金借款一结算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通常是由贷款银行按季度计算后向企业收取。企业在接到银行收取利息的通知时,借(减)记“预提费用”科目或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专用借款的核算
专用借款包括两类:一类是为了进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或更新改造,由于现有的专用基金不足,临时向银行借入按规定用以后提取的专用基金归还的专用借款,如大修理借款、更新改造资金借款。另一类是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进行技术组织措施、而向银行借入按规定用工程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专用借款,如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小型技措借款、轻纺工业技措借款、国内配套设备短期外汇借款、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借款等。
凡取得专用借款的企业,应设置“专用借款”科目,并按照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下面以大修理借款和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为例作些说明。
(一)大修理借款的核算
企业按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时,如因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敷需要,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借款。申请借款时,除填送“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外,还应附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理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以便于银行审批。借款的数额,一般按计划大修理用款的数额扣除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数额后的差额来确定。以后,企业应在按月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分期归还银行,并在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全部还清。企业借入的大修理借款应专户存储,收到借款时,根据“借款借据”回单,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大修理借款”科目。按月以专项存款归还大修理借款时,作相反的分录。
(二)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的核算
承担出口工业品生产任务的企业,为了发展出口工业品的生产,在进行技术改造、革新工艺、增添关键性设备和必要的改建、扩建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企业申请借款时,应提出借款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根据批准的贷款限额,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贷款的支用方式基本上是两种:一种是在核定的贷款限额的范围内随支随借。借款限额并非借款,而是一个借款的控制数,用款时根据实际需要借支。另一种是实行贷款转存款,即企业在批准的借款限额内,按月(或按季)提出当月(季)需要借款的数字,并出具借据,银行即据以将这笔贷款转入企业的存款户,由企业使用。
采用随支随借方式的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和“借款借据”回单,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科目。
采用贷款转存款方式的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应根据“借款借据”回单,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科目。企业动用专项存款时,应根据有关的支付凭证和银行结算凭证,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借(减)“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上项专项借款工程完工验收投入生产时的帐务处理是,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凭证,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不包括借款利息在内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企业用增加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时,应把款项从人民银行结算户存款划转给建设银行。帐务处理要作三个分录:一是偿还借款,借(减)记“专用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结转已完工程,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三是结转待转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企业的各项专用借款应当支付利息,但这种借款利息不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企业接到银行计收利息的通知时,帐务上应按照不同的专项借款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专用基金负担的借款利息(如大修理借款和更新改造借款的利息),在专用基金项下开支,借(减)“专用借款”科目;属于应由成本负担的利息(如小型技措借款和轻纺工业技措借款的利息),应计入企业管理费,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属于用增加的利润偿还的专用借款的利息(如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企业以专项存款或银行存款归还借款利息时,属于由专用基金开支的,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属于由企业管理费和专项工程支出负担的,则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基建借款的核算
基建借款是指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它是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一个新的资金渠道。企业通过建设单位取得的基建借款,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外,还可以用于购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和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以及应核销的其它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基建借款利息等)。为了正确反映和核算基建借款,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应设置“基建借款”科目,并按借款的用途设置“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和“其它支出借款”等明细科目。
(一)基建完成交付使用的核算
1.假设某工业企业接收建设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列实际成本为550,000元,应作如下分录:
借(增):固定资产 550,000
贷(增):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 550,000
2.假设该企业又收到建设单位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为10,500元,计划成本为10,000元,可作如下分录:
借(增):低值易耗品 10,000
借(增):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 500
贷(增):基建借款
——流动资产借款 10,500
3.再假设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转来的生产职工培训费为2,000元,可作如下分录:
借(增):待核销基建支出 2,000
贷(增):基建借款——其它支出借款 2,000
(二)偿还基建借款的核算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基建借款。归还基建借款,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用建成投产后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也可以用建成投产后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偿还,还可以用基本建设收入(如煤矿等矿山建设过程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过程中的原油收入等)偿还。偿还借款的顺序一般先偿还流动资产借款,再偿还固定资产借款,最后偿还其它支出借款。偿还借款的帐务处理如下:
4.假设某企业用建成投产后的应交财政利润10,500元,归还基建借款中的流动资产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1)借(减):基建借款
——流动资产借款 10,500
贷(减)银行存款 10,500
(2)借(增):利润分配
——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 10,500
贷(增):流动基金
——国家流动基金 10,500
5.又假设该企业用建成投产后的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10,000元,归还基建借款中的部分固定资产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1)借(减):基建借款
——固定资产借款 10,000
贷(减):银行存款 10,000
(2)借(减):应交资金占用费 10,000
贷(增):固定基金
——国家固定基金 10,000
6.又假设该企业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2,000元,归还了基建借款中的其它支出借款,应作如下分录:
借(减):基建借款——其它支出借款 2,000
贷(减):待核销基建支出 2,000
7.又假设该企业用建成投产后计提的应交折旧基金30,000元,归还基建借款中的部分固定资产借款,应作如下分录:
(1)借(减):基建借款
——固定资产借款 30,000
贷(减):银行存款 30,000
(2)借(减):应交折旧基金 30,000
贷(增):固定基金
——企业固定基金 30,000
8.再假设该企业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基建借款,按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10,000元,归还到期的基建借款中的部分固定资产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1)借(减):基建借款
——固定资产借款 10,000
贷(减):专项存款 10,000
(2)借(减):专用基金
——更新改造资金 10,000
贷(增):固定基金
——企业固定基金 10,000
至于基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列入“待核销基建支出”中。企业在接到建设单位转来的应付基建借款利息的通知,应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其它支出借款”科目。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应付借款利息时,其帐务处理与上述的偿还基建借款相同。但在建成投产前的借款利息,按照规定可以在基建贷款中支付,支付利息用的贷款也不再计息。
由于篇幅所限,有些借款的核算未讲到。实际上,只要把上面讲到的几种主要的借款的核算方法搞清楚了,其他的借款的核算方法也就可以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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