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81)财企字第209号文件《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不提或少提基本折旧基金的暂行规定》中所指“停产企业”与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件《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中所指的“停产企业”有什么不同?在提取折旧基金问题上应当如何区别?
〔答〕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件中的停产企业,是指由于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对那些产品没有销路、质量差、长期亏损、与大工业争原料或者搞无米之炊,经过正式批准,比较长时期停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停产后,一律不再提取折旧基金,也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财政部(81)财企字第209号文件中的停产企业,是指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由于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短期内暂时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停产期间,应当停止提取折旧基金,但可以继续提取大修理基金;一且有了生产任务,可以恢复提取折旧基金。
〔问〕财政部(81)财企字第209号文件中所指“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生产任务不足百分之五十”应当怎样确定?
〔答〕所谓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或者生产任务不足百分之五十,一般应以企业的排产计划与企业的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相比较来确定。
(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