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条例草案中規定,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項目計算的施工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出包工程和投資額在5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結算办法是:每季一、二两月和每月上、中两旬預支已完工程价款,季末按扩大分部工程已完部分或分部工程已完部分,編制已完工程驗工报表,結算工程价款。执行这种办法后,从过去按估計进度撥款,提高到按已完工程价値結算,对建設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經济核算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缺点:第一,按已完分部工程編审已完工程驗工报表,手續过于繁瑣,需要大量的人力,同时还因編审时間过长,拖延工程价款的結算时間,影响建筑安装企业及时收回工程价款。第二,結算的工程价款和批准的預算文件脫节,到竣工結算时,普遍突破原預算造价,削弱建設預算的控制作用。第三,容易分散施工力量拖延尾工完成,不能按时竣工和交付使用。在大跃进中,要求打破常規,簡化手續。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針对这种情况,依靠了当地領导部門,改变了已完工程价款結算制度,将原来分旬(月)預支,按月(季)結算的做法,改为分旬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的办法。
新的結算办法主要內容有:(1)結算方式。凡建筑安装工程不分工期长短,一律按工程項目(自营工程按单位)分旬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預支最高額度不得超过审批后的工程項目預算造价的95%,跨年度工程項目,到年終根据已完工程价值結算一次。(2)預支。旬末預支,建設銀行根据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設单位共同签署的已完工程价款帳单办理撥款。同时,为了保証建筑安装企业及时收回已完工程价款,規定在已完工程帳单提出后三日內建設单位沒有表示拒付意見,建設銀行卽按审查后的帳单,把所列价款从建設单位撥款戶轉入建筑安装企业結算戶。如建設单位提出拒付帳单中某一部分价款,建設銀行应对承認預支部分先行撥款,幷督促或协助解决存在問題。(3)結算。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十五日內,建設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有权机关审批的預算文件、工程更改凭証、包工合同和交工驗收書,签証工程价款帳单办理竣工結算。到年終,还沒有全部竣工的工程項目,应在年終后根据已完分部工程办理結算。
上述办法实行后,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还相应地加强了几項工作。加强了审查預算工作,結合施工图审查工程数量和定額单价以及取費标准等,审查定案后,原則上不再变动,如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变动,也应該事先将协商記录抄送建設銀行,幷在协商記录签証后十日內,提出增减預算凭証,以控制預算造价;經常深入現場,通过查对原始記录和統計資料以及复丈工作,促使提高統計質量,防止不按完工进度多領款項;在加强工程質量监督方面,对有技术条件的建設单位,促使建立一定的驗收制度,加强日常檢查,督促建筑安装企业按設計图紙的要求組織施工,貫彻技术操作規程,从各方面保証工程質量;加强对包工合同的监督,督促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設单位認眞履行合同,在規定期限內按期或提先完工。
新的結算办法实行以来,由于不再按已完分部工程編审驗工报表办理月(季)結算,直接凭工程价款帳单撥款,簡化了手續,提早了結算时間,过去收回已完工程价款要在次月8-15日,現在提前到次月6日前,普遍受到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設单位的欢迎。建設銀行工作也有了显著的改进,旣节省了人力和时間,又加强了撥款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