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們在江苏溧水县的了解,該县原来以种植籼稻为主,征收公粮原来也是以籼稻为主。近年来,由于党和政府积极推广粳稻,因而粳稻的种植面积有了增长。粳稻产量占稻谷总产量的比例,1957年已經增长到40.68%。农业生产已經发生了变化,而我們的“以征收粮食为主,粳稻和籼稻斤頂斤計算”的农业稅征收制度还沒有改变。
由于籼稻比粳稻經吃,价格又比粳稻低(1957年溧水县的中等收購牌价,籼稻每百斤为6.8元,粳稻为8.3元,每百斤相差1.5元),因此,农民就以籼稻留作口粮,以粳稻出售,以江西晚(也是一种籼稻,和早籼、中籼价格相同,但不如早籼和中籼經吃)交納公粮。这种現象在溧水和它附近几个县是普遍存在的。应当指出,在粮食种植品种改变的最初几年內,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粳稻,溧水县仍以征收籼稻为主的做法是对的,也是符合将农民負担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上的方針的。但是,随着种植品种的改变,繼續执行“粳稻和籼稻斤頂斤計算”的征收制度,就会使国家和农民在农业稅征收品种方面产生矛盾。这种矛盾,事实上已在溧水县1957年秋征中显現出来了。“斤頂斤計算”的征收制度,已經影响到先公后私、先征后購原則的貫彻,影响到农业稅的征收进度。当早籼、中籼稻收获时,农民要先留口粮,然后再交公粮和卖余粮;当粳稻收获时,农民要先卖余粮,等江西晚收获后再交公粮。溧水县根据籼稻和粳稻的收获季节和預計实产量的比重,制定了征購入庫計划:8、9月份入庫2,200万斤,10月份入庫1,500万斤。征購結果,8、9月份早籼、中籼收获时,农民为了多留口粮,入庫不足1,500万斤;10月份粳稻收获后,入庫数大大超过計划,达2,745万斤,但是購的多,征的少,其中統購粮有2,000万斤,而公粮累計到10月底止一共才有1,530万斤,占应征数的45%。全县的征收任务,要等江西晚收获后,才能全部完成。据該县財政科反映:对于先公后私、先征后購的原則,在基本上只种籼稻或只种粳稻的地区易于貫彻;在籼、粳夹种的地区,群众思想上有抵触情緒。溧水城郊乡乡长說,他們对社干部曾一再进行先公后私和先征后購的敎育,但沒有解决問題。只有宝塔社因大部分种的是粳稻,才眞正貫彻了先公后私和先征后購的原則。
这一矛盾需要今后逐步加以解决。解决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比較有效的和可行的,則是采用农业稅額通过貨币計算(根据粳籼稻产量比重,加权平均計算,作为計稅价格)以粮食抵交的办法。因为这个办法有以下的优点:(1)公平合理,更加切合农民的实际負担能力;(2)国家收入可以保証,农民可选擇他們認为最合适的品种交納公粮,同时有利于貫彻先公后私、先征后購的原則,有利于加快征收进度;(3)可以把“依質論价”的公粮作价办法,放在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因而也就可以解决国家和农民在公粮質量方面的矛盾,解决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在公粮作价方面的扯皮;(4)在“以籼改粳”的地区,在开始实行这一办法时,如果适当掌握农业稅計稅价格中的粳稻比例,就会使多数社粳稻实际产量的比例高于計稅价格中的比例,这样,“改粳”愈多的社,經济上就愈有利,因而就可以刺激农民“以籼改粳”的积极性。
但是,在試行这种办法的时候,还需注意以下三点:(1)仍須强調以征收粮食为主。对缺粮社可以征收一部分現金;缺粮而又一时无現金交納的,仍应先交納粮食。(2)国家和农民在征收品种和公粮質量的矛盾,已集中反映在計稅价格上,作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民負担的多少,因此,各县必須对所屬地区当年各种粮食产量的比例和粮食的一般質量,作深入的調查,合理作价,尽量做到国家和农民两不吃亏。同时,对于个別粳稻实际产量的比例低于計稅价格中的粳稻比例的社,和因遭灾而降低粮食質量的社,应当实事求是地降低其計稅价格。(3)对于农业社征購粮同时入庫的,其应交公粮部分,一律采取轉帳方式,不付現款,以免增加貨币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