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頒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差旅費开支的几項規定”(以下簡称差旅費規定),于今年1月1日起試行。这一差旅費开支規定,是符合党和政府勤儉建国的方針和同群众同甘共苦的精神的,幷且在改变过去差旅費中一些不合理現象的同时,也适当照顧了出差人員的生活費用,因而从目前情况来說,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适当的。現在想就个人对其中一些問題的理解,提出以下几点認識:
(一)差旅費开支規定,統一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过去由于客覌条件的限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差旅費开支,都是由各个地方和各个企业、事业系統根据具体情况,分別規定的。这样就形成了地区之間、系統之間、上下(中央与省、市、自治区)之間在标准上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一般表現在:国家机关的开支标准低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又低于企业单位;同一地区的工作人員到同一地区去出差,或者几个同类工資地区的工作人員到同一地区出差,由于出差人員的工作部門不同,而享受的出差待遇也不同。这是不合理的,应当改变。差旅費規定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差旅費开支标准作了統一規定,这就消除了过去地区之間、系統之間和上下之間的不一致現象,基本上解决了差旅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差旅費开支規定中明确了出差的范圍。过去对出差的范圍沒有明确的規定,因而在差旅費标准中要考虑一些本不必考虑的問題。这次在差旅費开支規定中明确規定了“工作人員在外地进行工作,其工作性質就是本身經常性的业务,不得視为出差”,这是很恰当的。因为有些工作人員虽然在外地进行工作,但这本来就是他們經常性的业务,如交通运輸部門的火車、輪船、汽車、飞机的司机、駕駛人員和服务人員,邮电部門的邮电递送人員,商业部門的推銷人員以及基本建設、勘察部門的施工和野外勘探人員等。他們是經常在外地工作,而在外地工作又是他們本身的經常业务,所以不能認为是出差。至于对这些經常在外地进行工作的人員,应否給予津貼,这不屬于差旅費开支規定范圍內的問題。与此相反,有些工作人員,虽然到外地出差的次数多、时間长,也应屬于出差的范圍。如檢查、监察人員在外进行調查和檢查,是要根据发生問題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出差的次数和时間,虽然他們在外出差往往是次数多、时間长,但其工作性質与上述人員不同,仍应屬于出差的范圍。
(三)差旅費开支規定中訂定的一些标准比較合理。一般說来,这一規定在开支标准的訂定上是有好些改进的,如途中伙食补助費的标准,規定不分級別,凡出差乘坐火車的,每人每日补助一元二角;乘輪船、长途汽車和其他交通工具(步行同)的,按途經地区的不同生活水平,而发給不同的补助。因为現在通行火車的地区,物价相差不大,除乘輪船、长途汽車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可以按途經地区的不同生活水平而訂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外,对乘坐火車出差的,規定一个全国一致的标准,在計算上比較簡便,也較合理。又如:住勤費标准也比以前規定得合理了,这主要表現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按地区分类訂定不同的开支标准,旣考虑到出差人到达地区的生活水平,也考虑到出差人出发地区的生活水平,这比过去只考虑到达地区生活水平的作法合理得多了;另一方面,住勤費分在机关內搭伙或在农民家搭伙和在外买吃的不同情况,而訂定不同的标准,这也是一种合理的改进。因为出差人在机关內搭伙和在外买吃的花費是不同的,分別情况訂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不仅照顧了出差人員的不同需要,而且也照顧了企业、事业人員出差在外买吃較多的情况。
(四)几个值得进一步考虑的問題。差旅費开支規定,如前所述,是解决了过去差旅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改进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而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幅員辽闊,情况复杂,一个在全国推行又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規定,很难一下子就規定得十全十美,所以也还需要在实踐中逐步加以改进。就个人所見,在試行这一規定时,有以下两个問題还值得进一步考虑:
(1)执行差旅費开支規定后,上下之間标准上的不一致情况还不能完全避免。由于差旅費开支規定只規定到省境以外,省境以內的标准,还需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規定。这样,如果几个省的生活水平相近,而差旅費标准規定得不同,那么外省人員同省(市、自治区)內人員共同到一地出差,就可能出現待遇不同的情况。这一問題,在全国統一規定內是难以解决的,主要还須由各省(市、自治区)在規定本省(市、自治区)的开支标准时,多注意一下毗邻地区的情况,使情况相差不多的地区,規定的标准大体相平。財政部也可考虑在这方面多做些平衡工作。
(2)住勤費分在机关搭伙和在外买吃两种补助标准,这是合理的,也是实事求是的。但是,这样規定比較难于掌握,在財务手續上也要增加一些麻煩。因此,个人認为,在具体执行中,一方面要靠出差人自覚;另一方面,各地区、各系統和各单位也要制定一些具体規定,幷多做必要的解释和說明,以便上下認識一致,减少推行中的阻力。
以上系个人看法,不一定妥当,希望同志們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