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集中国家資金进行重点建設,中央規定各單位每到年終預算資金有結余应冻結上繳。但有不少單位違反了这个規定,为了逃避年終冻結,將預算資金轉入其他存款。例如,江西省南城县农林局,在1955年12月底就將結余的水利款和育苗款存入儲蓄所,直到1956年7月因发現經办人員貪汚130元才被发覚。九江县水利局于1956年12月將剩余的水利經費500元以私人名义存入儲蓄所,虽經办公室会計发現后曾反映向財政局,但財政局幷未催促上繳,而他們則將其轉入其他存款留作为1957年的机动費用。分宜县委农村工作部亦有类似問題,幷將存款凑在其他經費一起,未通过任何手續即以140元購买了一部收音机。这种情况,应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幷糾正这类違反財政紀律的行为。
(木其)
更正
本刊1957年第2期社論:“認眞做好1957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推銷工作”一文中,由于我們工作粗疏,將推銷公債中的“合理分配、自願認購”原則,誤写为“自願力量”原則。特予更正,幷向讀者致歉。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