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基本建設中,設备購置占投資比重很大,一般約在30%,个別部門占到40—45%以上,而且其中絕大部分还是需要安裝的設备。这些設备在沒有安裝以前,只能先用流动資金来支付,幷不能算作完成的投資。目前,由于建設單位过多地購置了設备,同时建設銀行对設备撥款的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够,其結果,不是占用了当年其他工程的投資,就是要增加財政預算撥款。1956年第四季度,有些建設單位就是因为多买了設备,以致后期工程无款可用,出現資金紧張的現象。
設备購置和儲备过多的原因很多,建設單位固然須要努力改进,但在財政預算制度和設备撥款制度上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因此,要改进設备撥款工作,也必須把这些制度加以改进。如何改进呢?应当从以下兩点来着手:
(一)現行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財务收支計划时,对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可以不算在本年可以运用額之內,由国家預算負担。这是不够合理的。因为这样規定,就可能使建設單位購买設备时不注意精打細算,多买了設备,造成了呆滯积压,增加了国家預算負担。也还有些建設單位在編制財务收支計划时,往往多列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以减少上年結余資金,向財政部門多要...
在基本建設中,設备購置占投資比重很大,一般約在30%,个別部門占到40—45%以上,而且其中絕大部分还是需要安裝的設备。这些設备在沒有安裝以前,只能先用流动資金来支付,幷不能算作完成的投資。目前,由于建設單位过多地購置了設备,同时建設銀行对設备撥款的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够,其結果,不是占用了当年其他工程的投資,就是要增加財政預算撥款。1956年第四季度,有些建設單位就是因为多买了設备,以致后期工程无款可用,出現資金紧張的現象。
設备購置和儲备过多的原因很多,建設單位固然須要努力改进,但在財政預算制度和設备撥款制度上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因此,要改进設备撥款工作,也必須把这些制度加以改进。如何改进呢?应当从以下兩点来着手:
(一)現行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財务收支計划时,对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可以不算在本年可以运用額之內,由国家預算負担。这是不够合理的。因为这样規定,就可能使建設單位購买設备时不注意精打細算,多买了設备,造成了呆滯积压,增加了国家預算負担。也还有些建設單位在編制財务收支計划时,往往多列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以减少上年結余資金,向財政部門多要錢。例如,1955年建設銀行审查各建設單位的財务收支計划时,就核减了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3,200万元;1956年核减了8,000万元。另外,在財务收支計划中,还列有为下年度儲备数字,需要在本年財政支出。其实,在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設备和主要材料中,有許多是在下年可以使用和銷售的,是可以抵充为下年儲备需要的,但制度上却沒有这样規定,这就无异于又多給了建設單位一些儲备設备和主要材料的款項。
为此,建議改变这一規定,將財务收支計划中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部分改为本年及下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的部分。这样就可以增加上年結余資金,减少財政支出。还应当逐步限制和取消呆滯設备和主要材料可由預算負担的方法。1957年可以由財政部門要求各主管部門对呆滯的設备和主要材料进行清查,拟出处理計划,逐年减少,直到最后在財务收支計划上完全取消这一数字,在取消呆滯設备和主要材料由預算負担以后,如果建設單位因为經营管理不善造成果滯时,可以由主管部門担保向銀行貸款来解决。貸款利息可以在建設單位管理費或建設預算所列“不可預見的工程和費用”項下开支。这样,可以促进建設單位精打細算,减少財政支出。
(二)現行的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条例草案規定,对設备撥款只要所購設备符合于預算所列数量,就可以在撥款限額(即撥款計划)范圍內撥款。这样,有些跨几年施工的基本建設工程,如果建設單位无限制地把本年撥款限額用来儲备本年和下年还用不到的設备,建設銀行也不能进行监督,显然,这一規定,对于监督建設單位过多、过早地儲备設备是不利的。同时,建設銀行在实际工作中还放松了对購貨合同的掌握,曾經有一个时期,不审查購貨合同,也不要求建設單位提送購貨合同,这就更加放松了监督。
为了改进对設备購买的撥款监督工作,建議有关部門对設备撥款依据的規定,除了必須具备建設預算(有些部門为設备計划)和撥款限額以外,还应該补充一个“本年設备撥款的最高限額”,幷在主管部門下达建設單位的撥款限額通知書中一幷說明。这样,建設銀行就可以根据建設預算(或設备計划)来控制設备的数量;根据“本年設备撥款的最高限額”来控制設备購置的撥款总額,即使在不具备預算(或設备計划)时,也可以直接按照这一最高限額来掌握撥款,这样做至少可以防止多撥款項。其最高額度的計算,可以根据財务收支計划所列有关数字,按下列公式进行。
本年設备撥款的最高限額=本年設备投資十为下年度儲备定額(設备部分)-(上年設备实有額-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部分)
注:本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部分,如采用上述第一条意見后,应改为本年和下年不能使用不能銷售部分。
同时,还应当規定:如果所購設备超过了建設預算(或設备計划)所列的数量,或本年財务收支計划中沒有設备撥款,或本年設备撥款最高限額已經用尽,建設銀行都不得撥付設备款項。如果再要撥款,就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特殊批准。
此外,建設銀行还应当加强对購貨合同的掌握。社会主义的合同制度,是国民經济計划各部門或經济組織为具体实現国民經济計划而互相协作、互相联系、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約的有力的工具。建設銀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合同作为結算和实施监督的依据,經常檢查这些合同的执行情况,必須爭取在事先审查購貨合同。如果发現訂購的設备数量超过了建設預算(或設备計划),或者当年到貨部分的价値超过了本年設备撥款最高限額时,就应当建議建設單位办理退貨手續,或是补报主管部門批准。
以上是个人对改进設备撥款监督工作的一些意見。这些意見,較多地注意了制度方面,固然改进工作不能完全依賴于制度的約束,但是如果沒有必要的約束,而要改进工作,也是有不少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