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云萍
[大]
[中]
[小]
摘要:
“財政”月刊1956年第2期刊載了南冰同志所写“我国工商稅制改革的方針步骤办法問題”一文。南冰同志总的看法,是把稅制分成稅收負担和征納办法兩个方面。在改革稅制的方針上,是一面简化交納办法,一面进行根本改革;在步驟上,第一步先在現行稅法基础上解决简化征納办法問題,第二步再在第一步的基础上进行根本改革,重訂稅法和稅率;在办法上則是根据情况,有条件的就一步走,重訂稅法、稅率,进行較彻底的改革,其余沒有条件的,則分作兩步走,即按照上述步驟先根据現行稅負实行“簡幷征收”,第二步再重新設計稅率和重訂稅法。我認为,南冰同志的意見,总的方面基本上是适合目前我国經济发展情况的,也是符合企业同稅务机关兩方面对簡化稅制的迫切要求的。
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是現行的兩个主要稅种。对商貨稅按照南冰同志所提的方針、步骤、办法去改革,也是必要的。但是,对屬于商貨稅的产品,如果实行兩步走,那末,在走第一步的时候,即在实行簡幷征收的时候,如何安排稅率,我和南冰同志还有些不同的看法。
南冰同志的意見,第一步的任务只解决簡化征納办法問題,不解决稅負高低問題,主張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換算出一个简化征收率(实际上等于...
“財政”月刊1956年第2期刊載了南冰同志所写“我国工商稅制改革的方針步骤办法問題”一文。南冰同志总的看法,是把稅制分成稅收負担和征納办法兩个方面。在改革稅制的方針上,是一面简化交納办法,一面进行根本改革;在步驟上,第一步先在現行稅法基础上解决简化征納办法問題,第二步再在第一步的基础上进行根本改革,重訂稅法和稅率;在办法上則是根据情况,有条件的就一步走,重訂稅法、稅率,进行較彻底的改革,其余沒有条件的,則分作兩步走,即按照上述步驟先根据現行稅負实行“簡幷征收”,第二步再重新設計稅率和重訂稅法。我認为,南冰同志的意見,总的方面基本上是适合目前我国經济发展情况的,也是符合企业同稅务机关兩方面对簡化稅制的迫切要求的。
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是現行的兩个主要稅种。对商貨稅按照南冰同志所提的方針、步骤、办法去改革,也是必要的。但是,对屬于商貨稅的产品,如果实行兩步走,那末,在走第一步的时候,即在实行簡幷征收的时候,如何安排稅率,我和南冰同志还有些不同的看法。
南冰同志的意見,第一步的任务只解决簡化征納办法問題,不解决稅負高低問題,主張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換算出一个简化征收率(实际上等于稅率),进行簡幷征收。我的初步意見是:商貨稅的应稅品目,原則上应当是同一产品仍旧保持同一稅率(同一产品分級征稅的如卷烟,仍可訂分級稅率)。但为了不使稅負变动过大,可以先把地区間、企业間現行稅負不同的实际情况摆出来,然后再在保持这一产品原来总稅負的条件下,按产品各訂一个簡化征收率,幷把这个征收率訂在适当的水平上。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再在第一步的基础上重新調整稅率,重訂稅法,以便完成稅制的彻底改革。
这兩个办法在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就是通过簡幷,先解决征納办法上存在的問題,和簡化征納手續,幷为走第二步即重訂稅法重訂稅率打下基础。但是这兩个办法可能引起的情况,將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是:在走了第一步,尙未走第二步的时候,不同地区和企业产制的同一产品,如果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来簡幷,就要出現不同稅率;如果以产品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来簡幷,則稅率仍然相同。究竟哪个办法比較稳妥可行呢?我們可以进一步分析。
第一,采取哪一个办法会更快些。南冰同志認为,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来簡幷“就会减少困难,加速地达到目的。”可是,为什么这样作可以快,快到什么程度,文內幷未作具体分析。我認为,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来簡幷,必須对所有企业逐个进行計算协商,这是一个十分繁重的工作,需要人力,也需要时間。因此,这就很难設想能够在較短的时間內全部完成。如果以产品为單位按現行稅負按品目分时期的逐批进行簡幷,即調查一批,研究一批,解决一批的話,大体上是能够在一年多些的时間以內完成的。这样按步就班的順序进行,可以把这个工作有机的联系起来,同时还可以把第一批的經驗用之于第二批,縮短整个工作的进行时間,为全面的提前完成稅制改革創造条件。在調查的时候,还可以根据哪些地区有哪些主要产品,指定若干地区作典型調查,不必全国进行,这样,旣可以照顧到代表性和一般性,又可以机动的布署人力和調整工作量,因而也就节省了人力和时間,从而实現快的要求。
第二,从經济上考虑。南冰同志認为,簡幷之后虽然在实际稅率上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是因为同一产品間的实际稅負原来就不同,幷不是简化征收办法本身帶来的新問題。因此,認为在經济上不会引起問題,也不会有不良后果。我認为,这种說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必須承認正是由于現行稅負上存在不合理現象,所以才有必要来改革稅制。实行簡幷征收固然是为彻底改革打基础,其实,它本身也正是稅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而稅負問題涉及到企业的財务計划、利潤計划、企业奬励金以及职工福利等許多实际問題,因此,在簡幷的时候,完全抛开稅負問題不談,实际上就是使目前存在的稅負不合理現象合法化。尽管可以用各种理由来解释,但是,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恐怕是很难接受的。
現在,我們来进一步硏究南冰同志所提簡幷原則到底对經济有什么影响呢?这可以从以下兩方面来分析:
(一)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簡幷征收,这就意味着把各种产品的稅負暫时固定在各企业現有稅負的基础上。企业原来就产制的产品,如果他們同意这样作还有条件。对于新建的工厂以及原有的工厂产制的新产品,就无法确定使用哪一个簡化征收率了。用高的,企业有意見,稅务机关也沒有根据;用低的,就相对的减少了稅收,稅务机关也沒有根据。这是一个不好妥善解决的問題。
(二)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产制的同一产品的稅率不同,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互相排挤的現象,从而对生产和商品流通产生不好的影响。“八大”提出的改变購銷关系、按質論价、部分地实行自由选購和部分地开放自由市場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有的正在逐步实施,有的正待結合稅制改革加以实施。实行这些措施的理論基础,是利用价値規律的作用,来促进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質量。面对着这种新的情况,不同地区或不同企业的同一产品如果稅率不同,則稅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就可以用低价竞銷,排挤稅率高的地区和企业。道理很清楚,因为稅負是組成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稅負的高低对价格的高低有重要影响。如果稅負低的地区和企业不采低价办法,那么它的利潤相对的就会多些,这也会影响企业对降低成本和提高質量的关心,对生产同样沒有好处。可能有人問,对一步走的产品要按积累水平設計稅率,同一产品的稅率也未必相同,如果否定同一产品可以存在不同稅率这一原則,岂不是等于否定按积累水平設計稅率嗎?我認为决不是这样。按积累水平設計稅率,不同企业产制的同一产品,稅率可能不同。但按积累水平設計稅率必須有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国家制訂价格(指的是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在价格制訂之后,再根据积累情况来設計稅率,因此,这种稅率就不会影响价格。实行簡幷征收的产品情况則有所不同,这些产品幷不是全部由国家制訂出厂价格,簡化征收率訂为多少,一般也幷不是根据它的积累情况,另外,这部分产品大多是实行“按質論价”“自由选購”的对象,价值規律对它們說来就具有更大的作用。因此,这兩种稅率不同的情况,在实質上是有区别的,是不能等量齐覌的。
如果以产品为單位,按現行稅負进行簡幷同一产品就仍旧可以保持同一稅率,因此,不但不会产生上述缺点,而且在稅率相同的条件下,还可以对企业起到“奬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从而促使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和提高質量。
但是,同一品目仍旧保持同一稅率,也幷不是沒有問題的。它的問題就是:現行稅負低于簡化征收率的,將来稅負就要提高些,現行稅負高于簡化征收率的,將来稅負就要降低些。这就不能不涉及到出厂价格。出厂价格变动,当然也就会涉及到商业牌价。我認为,为了不动价格,可以事先同有关部門进行协商,明确价格暫不变动,如果个別企业因为稅負变动較大非动价格不可的,最好也只动出厂价格,不动商业牌价,以免直接影响消費者的負担。当然,价格是否需要动,以及要动多少,主要还应当根据具体材料来确定,現在不好作主覌猜測。但是只要把情况弄清楚,逐批的与有关部門进行协商,最后报請領导批准,是完全可以使稅制变动和掌握价格兩个工作在步調上取得一致的,也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
另外,我認为,同一产品如果稅率不同,还有这样兩个缺点:(一)过去在地区間企业間稅負尽管不同,但是隐蔽的,簡幷之后的稅率不同,就是公开的了。这样一来,必然会引起一种錯覚,好象在我們这个統一的国家里,关系到財政經济的稅法,竟会不統一。(二)同一产品由于简化征收率不同,会影响编制稅收計划和进行稅收統計工作。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要以現行稅負为基础进行简幷征收的話,那么以企业为單位按現行稅負进行簡幷,是弊多利少的,而以产品为單位按現行稅負进行簡幷,則是利多弊少的。这是个人的初步看法,不妥当之处,請同志們批評指正。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