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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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
7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措施,更大释放创新活力。一是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凡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项目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审计,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一般不作过程检查。将财务和技术验收合并为项目期末一次性综合评价。允许科研人员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从繁琐杂务中解放出来。二是充分相信科研人员,尊重人才,赋予他们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特事特办、不搞招投标。科研人员在研究方向和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三是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加大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的团队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相应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四是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想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严惩弄虚作假。五是围绕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实行差别化经费保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
7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措施,更大释放创新活力。一是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凡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项目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审计,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一般不作过程检查。将财务和技术验收合并为项目期末一次性综合评价。允许科研人员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从繁琐杂务中解放出来。二是充分相信科研人员,尊重人才,赋予他们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特事特办、不搞招投标。科研人员在研究方向和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三是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加大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的团队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相应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四是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想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严惩弄虚作假。五是围绕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实行差别化经费保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开展“绿色通道”试点,加快形成经验向全国推广。
国务院公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研究将致密气纳入中央财政开采利用补贴范围,以鼓励企业增加冬季供应量为目标调整完善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等。
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财政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
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财政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部长刘昆任组长,副部长程丽华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农业司、办公厅、预算司、综合司等16个司(局)的司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司司长、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吴奇修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财政扶贫重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财政部的脱贫攻坚任务;审议财政扶贫重点工作计划和重大政策举措,研究分析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扶贫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25日前提出相关意见。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
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一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多元投入,完善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分类支持方式和稳定支持机制,加大绩效考核和财政支持的衔接。本着“保重点,补短板、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中央财政稳定支持国家研究中心和学科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能力建设。积极鼓励国家研究中心和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坚持多元化投入,推动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对实验室建设发展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引导、税收杠杆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加快安全产业发展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地方将安全产业纳入政府基金投资范畴,引导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地方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行业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民间资本为企业发展、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和智慧社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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