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
财政部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为每年4月至12月。考核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当年截至当月底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当年截至当月底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100%;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考核=(当年截至当月底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0%;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考核=当年截至当月底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考核=当年截至当月底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上年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收入×100%;地方财政运行分析考核=某省上报材料数/各省上报材料总数×60%+某省被采用材料数/各省被采用材料总数×40%。
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加强债券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明确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等。
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完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政策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根据脱贫攻坚形势变化,”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村内小型生产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不再支持整村推进项目。二是明确支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明确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三是体现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新规定,对资金拨付、结转结余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