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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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修订印发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明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修订印发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修订印发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明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修订印发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逐级编制。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撰写财务分析,形成合并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即部门财务报告。
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范围包括:试点中央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物资储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厦门市、江西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陕西省。《通知》要求试点中央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财政部公布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
2018年财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一是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二是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三是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债务法、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废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废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参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开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18年选择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省(区)作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省份,2019—2022年,将根据情况积极扩大试点省份范围。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挥优势、互补共赢。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其他新业态;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
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内容:探索对尚无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开展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或者探索现行试验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新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完善价格、比例等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和确定标准,以补贴试点推动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制修订试验鉴定大纲、完善补贴额测算办法,为新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资金规模: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标准: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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