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评论员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从2017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试点,统一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以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划转部...
本刊评论员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从2017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试点,统一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以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据预测,到2052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将会达到峰值4.87亿人,人口老龄化率将会达到35%左右。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将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会有效缓解未来养老金支出压力,成为未来百姓如期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此次划转旨在建立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涉及资产数额庞大,社会各界极为关注。但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并不会出现社会上疑虑的大量变现国有资本及影响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根据《方案》国有资本划转后,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同时,根据《方案》,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这些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另外,划转对象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也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