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陈叶|刘建宾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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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以来,国有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铁运输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逐步转变观念,积极推进国家铁路建设和运营,铁路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目前仍有一些具体的征管政策尚未明确,如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的征收和监管政策,加大了国铁运输企业税务风险。为进一步支持铁路发展,推动铁路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亟待国家出台具体的征管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实现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稳定、持续、可操作。
现行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统一纳税
国铁运输企业与铁路总公司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需同时满足:由铁路总公司100%直接出资设立,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目前包括22家企业法人,具体为:铁路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等18个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国铁运输企业按照“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每季度末,国铁运输企业根据...
自201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以来,国有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铁运输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逐步转变观念,积极推进国家铁路建设和运营,铁路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目前仍有一些具体的征管政策尚未明确,如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的征收和监管政策,加大了国铁运输企业税务风险。为进一步支持铁路发展,推动铁路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亟待国家出台具体的征管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实现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稳定、持续、可操作。
现行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统一纳税
国铁运输企业与铁路总公司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需同时满足:由铁路总公司100%直接出资设立,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目前包括22家企业法人,具体为:铁路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等18个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国铁运输企业按照“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每季度末,国铁运输企业根据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产生税款上缴铁路总公司,不就地缴纳税款。铁路总公司根据统一纳税范围内汇总的财务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并向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产生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国铁运输企业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依据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产生应纳税款时不就地缴纳,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与铁路总公司结算企业所得税税款。国铁运输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备案审批、资产损失等资料报送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据本级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明细账等资料,填报本级纳税申报表后,将本级和国铁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和应纳税款,向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分级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管理。目前,国铁运输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审批。然后,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备案表或审批表报送铁路总公司,作为统一纳税中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铁路总公司收到国铁运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表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复备案审批。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目前,国铁运输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资产损失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并审核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审核)报告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和专项申报。然后,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报送铁路总公司作为统一纳税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依据。在2015年前,铁路总公司对国铁运输企业的资产损失不再进行申报处理。201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铁路总公司对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税收监督管理。一方面,国铁运输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时,进行纳税调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如果产生补缴税款的,上缴铁路总公司,由铁路总公司向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铁路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对统一纳税企业进行监管的要求,也有权对纳入范围的国铁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税务检查发现问题时,由存在问题的国铁运输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后,铁路总公司再向铁路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纳税调整后如产生税款的,缴入北京市中央国库。
现行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国铁运输企业统一纳税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降低整体税负、筹措铁路建设资金、维护路网完整性和保障集中调度统一指挥的管理模式顺利运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现行统一纳税政策仍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亟需予以解决。
统一纳税政策依据法律层级偏低。目前,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政策,仅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9〕145号和国税函〔2010〕184号两个文件,均为通知形式,统一纳税政策依据法律层级偏低,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利于政策的长期执行。
统一纳税征管具体操作政策不明确。财税〔2009〕145号文件仅明确了国铁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其税款由铁路总公司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但未明确国铁运输企业征收管理中涉及的具体操作政策。现行国铁运输企业统一纳税操作模式缺乏政策支撑,政策依据不充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税务管辖权不明确,税务风险不断增大。目前,国家对铁路总公司和国铁运输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如资产损失应如何备案及后续管理如何进行。在税务检查权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国铁运输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对所得税进行检查,铁路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因要掌握统一纳税的结果也要对国铁运输企业进行检查,造成了国铁运输企业接受两地税务机关双重监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稽查、审计、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双重监管造成国铁运输企业的税务风险不断加大。另外,在具体征管操作模式和具体问题适用政策上,由于税务机关监管分级管理的要求与铁路总公司统一纳税相矛盾,也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纳税成本。
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抵减或退还。国铁运输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在异地承揽建筑工程等项目,由异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需事先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因铁路总公司执行的统一纳税政策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导致部分分支机构外出经营活动产生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无法抵减或者由北京市进行退还,增加企业税负。
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探讨
铁路运输组织集中调度统一指挥、铁路运输产品位移由多个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完成,铁路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不能从市场直接获取收入及形成支出,都必须通过铁路总公司清算和确认实现,铁路运输企业的盈亏和应纳税额也只有在铁路总公司层面才能真实、完整体现。上述这些铁路运输业务特性都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提出如下相关建议:
制定统一纳税制度,提高政策法律级次。建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统一纳税实施条例,明确统一纳税作为法人所得税的特例,可由铁路总公司等集团央企实行,为统一纳税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统一纳税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出台统一纳税具体政策,明确征管模式。结合国铁运输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历史沿革和现行统一纳税征管模式,设计统一纳税征管操作模式,建议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将铁路总公司统一纳税明确为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即铁路总公司和所属国铁运输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合并纳税申报表方式,由铁路总公司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税务监督管理权限。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实行合并纳税的国铁运输企业和铁路总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即铁路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铁路总公司本级经营业务纳税申报情况和合并申报表的逻辑性检查,国铁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国铁运输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扩大统一纳税企业范围。为促进铁路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改善铁路经营状况,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将总公司合并报表企业全部纳入所得税统一纳税范围,合理均衡铁路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反映铁路总公司整体盈亏状况。
解决异地经营预缴税款问题。建议对国铁运输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在异地承揽建筑工程,由异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国铁运输企业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完整准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负。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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