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报告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大以来,财政部高度重视财政立法工作,攻坚克难、深耕细作,在财政部有关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预算法十年来首次修订,资产评估法、环境保护税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出台,16部财政部门规章出台或修订,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日益规范,财政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预算法十年来首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年酝酿,历经三届人大,经过常委会四次审议才通过的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首部基本大法。资产评估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反映和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管理方式改革等多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管理、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些了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出台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走过六年立法之路、历经常委会两次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根据现行排污费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公布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关键举措。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16部财政规章出台或修订
为执行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十八大以来,财政部共出台(修订)了16部财政规章,具体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上述财政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一方面体现了简政放权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了财政职能的行使;另一方面顺应了财税改革发展的趋势,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日益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财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覆盖广,是财政政策制度的重要载体,是财政管理的直接依据。同时,财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财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能否有效得到落实,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实现。
2013年,为了规范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财政部制定出台了《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全面确立并实施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201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部内又出台了《关于规范拟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对部机关各司局起草的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财政部将规范性文件的送审情况作为法律风险专项考评的重要指标,切实推进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文件管理,同时更好地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行政机关的审批监督责任,十八大以来,财政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次文件清理工作,宣告废止或失效财政规章34部,规范性文件1254件,较好地保证了财政制度体系的时效性与规范性。
责任编辑 廖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