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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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福建省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财政综合扶贫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农村贫困人口下降明显,由2012年的130.5万人降至2016年底的20.44万人;扶贫对象收入显著提高,由2012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79元升至2016年的14999元。
坚持拓宽渠道 着力解决“怎么筹”问题
创新筹资机制。在确保原有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上,2016—202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同时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等多渠道加大投入力度。2016年以来,省级财政投入综合扶贫资金超过150亿元。
争取中央支持。2015—2017年共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1亿元,年均增长52.3%,将中央资金分配与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和减贫成效相挂钩,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2013—2017年,累计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7.65亿元,支持福建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加大倾斜力度。2012年以来,省对23个扶贫开发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福建省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财政综合扶贫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农村贫困人口下降明显,由2012年的130.5万人降至2016年底的20.44万人;扶贫对象收入显著提高,由2012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79元升至2016年的14999元。
坚持拓宽渠道 着力解决“怎么筹”问题
创新筹资机制。在确保原有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上,2016—202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同时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等多渠道加大投入力度。2016年以来,省级财政投入综合扶贫资金超过150亿元。
争取中央支持。2015—2017年共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1亿元,年均增长52.3%,将中央资金分配与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和减贫成效相挂钩,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2013—2017年,累计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7.65亿元,支持福建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加大倾斜力度。2012年以来,省对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年均增长23.6%,2016年达到166亿元,比2012年增加78亿元,增长88.6%,比全省平均水平高36.8个百分点;省级扶贫专项资金累计下达42亿元,年均增长31%,2016年下达14.8亿元,同比增长121.79%。2012—2017年,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累计新增债券资金284.37亿元,年均增长273.55%。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债券资金各1亿元,由省财政全额贴息用于社会事业建设。将原中央苏区县补助标准从2012年每县不低于200万元提高到2017年的950万元,累计下达转移支付46.32亿元,支持苏区和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坚持靶向施策 着力解决“怎么用”问题
实施产业就业脱贫。把产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关键性举措,2016年以来,累计投入3.7亿元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项目。下达省级专项产业扶贫资金2亿元,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创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助推扶贫。2016年,在贫困人口千户以上的60个县(市、区)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制度,23个重点县和24个财力保障县每个县担保基金达到1200万元,其他13个县(市、区) 担保基金达到800万元。省级财政共注入3.26亿元,带动金融机构按担保金额度放大5—10倍,为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无抵押担保贷款。同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1.33亿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的5%给予全额贴息,进一步减轻贫困户还款负担。加强贫困劳动力培训,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6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雨露计划”技能培训,每年培训4万人次。
推进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不断拓展搬迁对象,省定补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2012—2016年累计投入36.92亿元,支持87.38万人实施造福工程搬迁及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省财政注资8.3亿元,成立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累计拨付20.24亿元,并在54个有易地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下达的地方债和专项建设基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对国定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帮扶力度。
实施生态补偿扶贫。2012年起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7年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19亿元,比2012年增长3.26倍,年均增长33.62%。从2015年起,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按地方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和用水量一定标准集中市县资金,2015—2017年共筹集资金30亿元,在九龙江、闽江、敖江等重点流域开展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2016年以来,已投入16亿元支持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联动机制,2012—2016年,省级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5.23亿元增加到9.44亿元,年均增长15.93%。
强化社保政策兜底保障功能。针对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技术致贫占比较高情况,坚持分类施策。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实现脱贫的全部纳入低保兜底予以保障,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2012年的1800元提高到2017年的3000元,增长66.67%。2016—2020年,省级财政每年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教育脱贫专项补助资金9200万元,对因学致贫的实施教育扶贫工程,通过免除学杂费和提供助学资助、助学贷款等实现脱贫。对因病致贫的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通过实施医疗救助和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金筹集标准从2012年的130元提高到2017年400元,增长207.69%,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7元筹集,省级财政对23个扶贫重点县全额补助,其他市、县(区)按财力情况分档补助。
坚持绩效导向 着力解决“怎么管”问题
完善管理制度。2015年,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2016年以来,修订完善了《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近20个省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规范管理。2017年,制定《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全省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资金下达、监督责任等作出统一规定。
改进分配方式。统一扶贫资金分配办法,要求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因素法”测算,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采取“切块”下达方式分配扶贫资金。下放扶贫资金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权限至县级,确保扶贫项目执行更加精准。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开展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在设区市成效考核中取得等次为“好”的设区市给予每个1000万元的扶贫资金奖励;对减贫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在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
开展整合试点。2016年8月以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选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平和县、明溪县,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整合试点,探索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切块下达扶贫专项资金,赋予试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权限,提高财政扶贫精准度。2016年,省级以上财政下达平和县、明溪县整合资金近4亿元。
加大检查力度。立足财政监督职能,2015年以来多次开展涉农资金整治、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活动,将造福工程、农村低保等重要扶贫专项资金纳入省级重点检查范围,着重检查涉农项目的申报、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牵头会同省农业厅对8个地市本级进行中央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并延伸检查8个县,共查处问题资金1.3亿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展造福工程搬迁、扶贫小额信贷等专项督查、“春季攻势”调研督查以及教育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检查,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完善监管链条。按照省纪委的部署,省财政依托“预算综合管理平台”,运用“制度+科技”模式,积极推进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智能化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将省级以上21项扶贫资金(其中,中央7项、省级14项)列入系统监管项目,覆盖农业、发改、住建、林业、教育、民政、民宗、医保8个部门。系统建成后,可实现对扶贫资金从省级到乡镇的分配、审核、下达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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