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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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意见》要求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实施方案》规定,公司制改制企业按...
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意见》要求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实施方案》规定,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部长肖捷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任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晓涛、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张德霖、农业部副部长屈冬玉、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质检总局副局长李元平、法制办副主任刘炤任委员。
着力打造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明确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通知》要求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强化对应资产管理;严格项目偿债责任,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组织开展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
财政部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筛选应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激励先进地区,突出行业破冰和引领带动效应,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务院确定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的项目,优先支持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消费安全、智慧城市和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养老等幸福产业的项目。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属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商贸基础设施、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新建、改建项目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完成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或备案、供地方案等前期工作,存量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手续;项目已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至少进入采购阶段;含项目建设期在内的项目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等8项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等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等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按照相关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注销工商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等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在尊重企业产权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自主权前提下,明晰各方财务管理职责,同时将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和后期绩效评价,有的放矢地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一是科学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明确规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有形资产,且同时满足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三项特征;政府储备物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公共需求,且同时满足只有在应对特定事件或情形时才能报经批准后动用,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等特征。二是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三是系统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四是明确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处理原则。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和政府资产管理需要,对两类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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