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2015年开始实施新预算法对此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断加强,但仍有个别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举债担保。近日,财政部对审计发现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查处和问责。
“近几年来,财政部始终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断加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在发行使用方面,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合理控制举债规模;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政府债务收支;定期组织评估风险,开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明确违约处置措施,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在此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开设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举报信箱,供社会公众反映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债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置换债券等开展核查,监督地方规范置换债券的发行使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授予财政部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保持政府债务管理常态化高压态势,严肃财经纪律。“伴随着新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等的出台,我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法律制度框架;财政部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督管理,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积极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也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精神不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财政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已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严格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对核查确认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属于违法举债担保问题的,按照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属于违反其他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按照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由财政部转请相关地区省级政府、中央部门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处理。据悉,相关地区省(市)委省(市)政府、中央单位高度重视财政部反馈的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目前正抓紧组织部署核实情况,待核实后严格依法处理和问责。“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显著增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法治观念,切实落实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杨志勇说。
“下一步,财政部将把防范风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在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