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秦燕|刘剑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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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新规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正式迈入“互联网+”时代。但网约车相关税务处理尚未明确,本文试就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
网约车经营概况
近年来,网约车悄然兴起,让人们体会“互联网+”与日常出行的紧密联系。滴滴出行、神州、易到等打车平台,通过创新科技为乘客和合作司机高效即时匹配,提供高效、便利的出行选择。《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概念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经营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平台公司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额,而是根据运营情况,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从最初的出租车到如今的专车,网...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新规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正式迈入“互联网+”时代。但网约车相关税务处理尚未明确,本文试就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
网约车经营概况
近年来,网约车悄然兴起,让人们体会“互联网+”与日常出行的紧密联系。滴滴出行、神州、易到等打车平台,通过创新科技为乘客和合作司机高效即时匹配,提供高效、便利的出行选择。《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概念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经营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平台公司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额,而是根据运营情况,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从最初的出租车到如今的专车,网约车平台已逐渐发展为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等多项业务的综合出行平台。
从平台公司的商事注册名称看,基本都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等,经营项目为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咨询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即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属于现代服务业。目前,平台公司给乘客开具的发票项目一般包括约车服务费、劳务费——代驾、汽车租赁费、咨询服务费等。
税收政策适用
《办法》出台前,网约车经营并未完全纳入正常监管体系,适用何种税收政策也并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公司所提供服务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开具的发票等因素,更易被理解为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即应将其界定为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也有观点认为,网约车与出租车行业相同,本质上是使用运输工具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即应归属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经营模式、使用车辆、服务对象看,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利用出租汽车这一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界定,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36号文将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从货物代理中区分出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务处理
为方便讨论,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某一行程打车费为60元,平台公司为乘客提供5元抵用红包,乘客实际支付55元。平台公司按打车费的一定比例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假设手续费收取比例为20%,则本订单的12元由平台公司收取作为手续费;余下的48元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平台公司为拓展市场,还会支付网约车驾驶员一定数额的接单补贴。
(一)平台公司的税务处理
平台公司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依据36号文规定,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例进行具体阐述,平台公司将打车费60元确认为营业收入,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平台公司为乘客提供的5元抵用红包,可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并在发票上注明。即平台公司该笔业务以55元(含税价)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一般考虑平台公司经营规模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实现销项税额为5.45元。
平台公司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网约车驾驶员的48元,理论上可以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网约车驾驶员在税法上应归属于个人,如办理税务登记,可成为个体工商户;若未办理税务登记,则为其他个人。目前,网约车驾驶员一般为其他个人,而现行税法允许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仅限于出租不动产,即网约车驾驶员一般情况下既不能自行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平台公司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的48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出现了增值税链条的断裂。
考虑到平台公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出现增值税链条的断裂、以至于税负增高的实际,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扶持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发展,建议对网约车经营服务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即平台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网约车驾驶员的运输费用为销售额,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仍以上述为例,平台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元,扣除销售折扣5元(不含税价49.55元),扣除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48元(不含税价43.24元),以差额6.31元作为计税依据,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额为0.69元。36号文要求,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文件列举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等,考虑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建议以网约车平台订单数据为差额扣除有效依据。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税务处理
网约车驾驶员作为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超过规定标准实现增值税的,建议由平台公司代收代缴。
(三)网约车经营服务发票开具
《办法》规定,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36号文规定,实施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在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36号文还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考虑网约车经营服务对象为乘客,经营项目为旅客运输服务,建议平台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同时注明抵用红包金额。接上例,平台公司可开具60元、销售折扣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外,在当前税收现代化、互联网+税务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同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网约车经营服务使用电子发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建议结合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大力倡导网约车经营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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