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扶贫是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扶贫呈现出与政府、企业等贫困干预主体所不同特点。从近30年的社会扶贫实践来看,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扶贫资源来源多样化,社会组织用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既可从企业、个人等的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中获得,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扶贫服务获取,还可通过其他社会组织资源获得。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较小,扶贫资源有限,主要是着眼于特定领域的微观贫困治理,在扶贫对象选择上以社区(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贫困农户)为重点,在贫困社区发展、扶贫对象发展能力提升等领域实施减贫干预。社会组织扶贫受项目制约,其贫困干预具有精细化特征,能详细而准确地了解扶贫对象的贫困情况和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贫困干预方案,实施精细化的扶贫援助。
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的认识困境与改革方向
(一)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不断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一直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社会组织自治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难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受到较大制约。主要是未能在理论和思想认识层面真...
社会组织扶贫是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扶贫呈现出与政府、企业等贫困干预主体所不同特点。从近30年的社会扶贫实践来看,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扶贫资源来源多样化,社会组织用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既可从企业、个人等的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中获得,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扶贫服务获取,还可通过其他社会组织资源获得。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较小,扶贫资源有限,主要是着眼于特定领域的微观贫困治理,在扶贫对象选择上以社区(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贫困农户)为重点,在贫困社区发展、扶贫对象发展能力提升等领域实施减贫干预。社会组织扶贫受项目制约,其贫困干预具有精细化特征,能详细而准确地了解扶贫对象的贫困情况和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贫困干预方案,实施精细化的扶贫援助。
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的认识困境与改革方向
(一)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不断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一直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社会组织自治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难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受到较大制约。主要是未能在理论和思想认识层面真正解决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加以认识。
(二)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的改革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从推进农村发展的角度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农村扶贫开发领域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决定》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角度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不仅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阐明了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思想认识上的根据;而且从具体管理的层面提出扶贫等领域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等要求,为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力量投向农村扶贫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
引导社会组织投向扶贫开发的关键措施
(一)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一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的内容范围。以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在中央、省、市县等层面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目录。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扶贫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建立健全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的遴选机制和评价机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保障扶贫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并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更优质的扶贫服务。依托政府采购体系,建立健全扶贫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市场。加强对社会组织提供扶贫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绩效评估,把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选择扶贫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二)构建社会组织投向农村扶贫开发的服务平台。一是开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信息服务平台。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加快推进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以该系统为依托,建设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信息平台,面向社会组织发布相关扶贫规划、扶贫需求和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等方面信息,面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布社会组织扶贫资源与服务的供给信息。二是搭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协调沟通平台。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依托,成立包含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内的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推进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跨界合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主动帮助解决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遇到的困难。
(三)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简化扶贫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程序。允许扶贫类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注册。积极探索扶贫类社会组织免于登记的备案制管理办法,加强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和评估。二是支持扶贫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落实社会组织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研究制定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改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对扶贫类社会组织给予倾斜支持。三是推进社会组织不断提高自律能力和公信力。采取与购买公共服务资质条件挂钩的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管理规范化程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引导建立社会组织联盟等行业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四是构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元治理扶贫开发格局。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广泛动员、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挥数量众多、机动灵活、专业细致等优势积极投向农村扶贫开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治理的崭新社会扶贫格局和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利用“全国扶贫日”平台,引导更多捐赠资源投向扶贫开发领域,推进省级扶贫机构和社会组织深度合作,让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前台大展身手。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精准扶贫的科学体系设计与研究”(项目批准号:7154103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