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实力不断增强,农村财务管理却逐渐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富裕后,公款吃喝之风逐渐流行起来。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村级招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招待费限额。早在2004年,湖北省就直接取消了招待费,规定实行“零招待”。但是,一些村干部又想出了“隐性招待”,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给会计管理、审计等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据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财政分局对辖区内的村(场、社区)和村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清产核资发现,所属的村(场、社区)都存在大量报销招待费的问题。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招待费到底应该怎么管理才最恰当?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直接报销招待费。个别村在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默许下,公然直接报销招待费。二是假账报销招待费。许多村不是在控制招待费上下功夫,而是在账务上做手脚,巧立名目,虚增、虚列一些工程项目、办公费用等,将招待费用通过虚假工程项目报销,将烟酒、礼品以及慰问金等在假办公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三是坐支报销招待费。一些村私设小金库,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直接把一些土地发包收入、机动的粮食直补款等隐藏起来,作为招待费资金来源,在有招待费发生时直接支付招待费。四是监督处罚无关痛痒。首先是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督不到位,或根本就没有监督;其次是审计部门处罚不力,区、乡农经管理部门对村级的审计大多流于形式,难以从严审计。
根据现在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应该重新审视村级“零招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重新完善既定的政策规定,让群众能接受,让村干部好执行,让相关部门好监督。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调整现行招待费管理政策。对于招待费应该区别管理,明确列支范围,对一些不可避免的、有规律性的招待费应该本着尊重客观实际原则,加强管理,制定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准许其适度存在。
(二)科学分类,从属性上界定公款招待的范围。根据现在农村形势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宜搞“一刀切”取消所有的村级招待。应该将村级招待费用科学划分,区别对待。对于日常工作和接待、上级部门下村指导工作、村与村之间的联谊沟通、村干部自行安排吃喝等事宜,一律不得公款招待,实行“零招待”;因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等活动确需开支的招待费用,可以在村级集体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从紧掌握,实行限额控制。同时,在管理费用中设置二级科目——“经营费用”,将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事业中发生的招待费用列入“经营费用”科目中核算。
(三)合理限额,从总量上控制公款招待的标准。允许村干部在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的活动中使用“经营费用”,并不等于默许村干部以此为借口大肆浪费集体资金,应该对这类费用实行限额,从严控制。控制数可与村集体经济收入挂钩,按一定方法规定支出限额。村级“经营费用”年度限额标准,可根据各村人口规模和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核定基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人口核定基数,二是根据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核定的基数上适当上浮。由于村级“经营费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村集体收入,所以必须实行以收定支,支不得大于收,村集体无收入的一律不得列支“经营费用”。各村具体数额应该一年一定,并报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等部门备案。确因推进村内重点项目需要增加“经营费用”的,各村可根据本村工作的重点、难点,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凭“经营费用申请追加审批单”追加适当限额并纳入当年“经营费用”总额。
(四)严格程序,从环节上规范公款招待的运作。一是编制预算。上年末当年初,各村应根据本村实际,提出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需要的“经营费用”开支标准,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二是必须履行民主审核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三是统一核算。在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时,凡村级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活动中必须发生的招待费用都要进入“经营费用”账户,统一核算,确保招待费开支的全面、真实。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