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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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统一覆盖范围,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统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同时,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创新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
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统一覆盖范围,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统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同时,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创新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
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沿边重点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等。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
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发挥财税政策作用,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人群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以单位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考评问责力度。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
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明确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省级财政部门在控制数量以内,自行确定具体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开发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垦区予以适当倾斜。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地级(市级、师级、农垦总局)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明确纳入整合试点的资金范围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的资金等。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统筹使用,集中投入,重点开展权属确定、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农技服务、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意见》要求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整合办法。既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项目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也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区域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还可以突破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部门界限推进资金整合,不强求统一的资金整合路径和模式。
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单位公务卡制度试点地区。《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市场公平开放。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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