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温辰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大]
[中]
[小]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从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到明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再到细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和处罚,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高度契合。《条例》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的短板,还带来了政府采购制度新一轮的改革契机。对河北来说,《条例》的出台不仅使河北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很多困惑得以解答,更让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服务类采购范围进一步拓展
《条例》明确了购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定义的空白。将更多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能够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使更多财政性资金在阳光下使用,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近两年,河北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逐步扩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省直部门确定了48项购买社会服务事项,涉及卫生、民政、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从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到明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再到细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和处罚,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高度契合。《条例》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的短板,还带来了政府采购制度新一轮的改革契机。对河北来说,《条例》的出台不仅使河北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很多困惑得以解答,更让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服务类采购范围进一步拓展
《条例》明确了购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定义的空白。将更多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能够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使更多财政性资金在阳光下使用,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近两年,河北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逐步扩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省直部门确定了48项购买社会服务事项,涉及卫生、民政、司法、质监、教育、文化、环保等17个部门,并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同时,市、县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也不断扩大,石家庄市地铁施工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工程保险经纪、市容管理考评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廊坊市廊涿城铁总体规划评估、沧州市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滦县城区环卫劳务承包等项目都是首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14年,河北省服务类、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采购规模分别是48亿元、145.6亿元和29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2%、6.5%和9.7%,服务类采购项目占政府采购比重较低,但是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增速却是其他类采购项目的两倍以上。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潜力大、增长快,更多服务类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是今后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一大特点。在《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后,未来的服务类政府采购将会如雨后春笋般高速增长,这必然会促进整个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改革步伐。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明确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是政府采购权威性和技术性的代表,又是政府采购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鉴证人。政府采购法虽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关注程度和供应商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反映评审专家的问题逐渐增多,诸如专家不“专”、专家操纵等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声誉。《条例》专门针对政府采购法中涉及评审专家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明确。不仅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还明确了评审专家保密纪律、配合答复、违纪举报、处罚等职责和责任,为加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河北省始终坚持从强化专家入库审核把关、严格评审专家日常抽取监管、提高技术管理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并在2008年开发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软件,采取限定时间、随机编号、隐蔽单位等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人、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作弊的可能性。目前,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数达到5632人。2014年,全省抽取专家的项目数量达10604个,抽取专家60351人次,通过采取对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随机抽取等措施,有力支持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条例》的出台,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赋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
《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信息要公开。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是政府采购过程要公开。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是政府采购结果要公开。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开。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条例》首次对信息公告范围规定如此之细,尤其是对采购预算和合同的公开,进一步增强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了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和公平竞争。2014年,河北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需求公告12806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3647条,政策法规公告318条,处理决定公告23条。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政府采购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透明。把政府采购放在“阳光下”运行,扩大信息的群众知情权,加强信息的群众监督权,有助于将政府采购进一步纳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县级政府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开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县级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正在逐步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在各地政府采购总规模中的占比也在不断上升。2014年,河北省90个省财政直管县采购总规模17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9亿元,同比增长27.7%。直管县采购规模占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的36.7%,与2013年同期相比提高了5.24个百分点。采购规模超1亿元的直管县数量达到59个,其中三河市和滦县采购规模更超过10亿元,涿州市和宁晋县采购规模也突破6亿元。县级政府采购正在成为全省经济宏观调控和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加强县级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正在逐步凸显。
《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第七十八条还明确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职权。无论是自主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还是行使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都是中央正在逐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的信号。不仅有助于解决省级标准与县级实际情况不适用的矛盾,也符合当前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提高效率的要求,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在此方面的法律空白,解决了直管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无法可依的现状,调动县级积极性,将进一步促进县级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张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