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王文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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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意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按照原有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企业出口的越多,地方财政负担就越重,导致部分地区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对此,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新常态下机制运行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的背景与必然
2004年,出口退税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此之前累计拖欠出口企业的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一次性偿还。虽然,当时做到了“老账要还、新账不欠”,但是随着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基数之外地方负担25%退税的财政资金却严重不足,地方拖欠退税的现象再次显现。鉴于此,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意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按照原有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企业出口的越多,地方财政负担就越重,导致部分地区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对此,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新常态下机制运行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的背景与必然
2004年,出口退税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此之前累计拖欠出口企业的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一次性偿还。虽然,当时做到了“老账要还、新账不欠”,但是随着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基数之外地方负担25%退税的财政资金却严重不足,地方拖欠退税的现象再次显现。鉴于此,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对原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进行改革,中央与地方超基数部分退税划分改按92.5:7.5,并要求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2005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降低了地方分担比例,财政压力得到了缓解,10年来的机制运行证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有了稳步提升,出口增量大幅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过高的出口依存度带给地方退税负担压力过重。出口是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10年来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出口退税也随之日益增长。二是出口退税负担地区间分布不均衡。各地出口情况极不均衡,特别是沿海口岸城市出口基数大、增长快,地方财政退税负担压力大。三是出口商品增值税纳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采购地政府获得增值税收入,而出口地政府却要承担退税负担,不平衡因素诱导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阻碍了地区之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动。
机制改革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中央在坚持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规定由中央全额支付退税,并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2014年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可以看到,改革进一步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保证了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符合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有力缓解地方财政负担,确保退税资金到位。取消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财政共同负担机制,最显而易见的“利好”是地方财政压力得到了缓解。新旧机制在质上有了一个大的变化,原来地方负担较重,对于出口大省来说“收益的只是名而没有利”。主要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在扣除基数上是固定不变的,从而使地方财政随着出口退税额的逐年递增而产生越来越大的承担。如以某市2008—2014年出口退税负担为例,2008年该市实现出口退税额27.8亿元,至2014年实现出口退税额476.6亿元,而2003年底初始确定的基数金额为5亿元。这样2008年该市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只有1.71亿元,到2014年负担则增长至35.37亿元。
(二)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兑现,促进企业资金周转。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退库方式进行了明确,2015年以后办理退库时不再从地方金库中划拨7.5%的出口退税上解中央财政,把原本可能由企业承担的地方政府欠税风险降到最低,有利于出口退税资金按时拨付企业,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出口和生产经营。
(三)提高政府兑现信用程度,消除政企两难矛盾。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改由中央统一退库,退税资金能够保障及时到位,不仅能提高政府兑现信用,维护政府形象,还能加大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促使地方积极改变经济结构。新办出口企业将会迅速增容,即便在当前人民币升值等多种不利于外贸出口的情况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带来的利好前景将会很快改观目前状况。
新常态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思考
此次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间收入划分,对解决地区间负担不匹配问题,促进外贸出口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考虑机制改革之后,如何巩固和完善改革带来的利好成效。
(一)突出简政放权。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实施多项举措稳定大局。对此,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兼顾,适时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放下架子服务上门,国税部门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如对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基层单位进行管理,解决审批层次较多和企业收到退税耗时过长的问题,使企业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
(二)注重政策实惠到位。继续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血管支架、电动自行车、喷涂机器人等产品退税率。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范围,为出口企业创造更好的贸易环境。建立中央出口退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随着我国外贸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央财政全额垫付出口退税资金的负担将会加大,当国家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支出刚性而财力出现紧张时,出口退税指标也有可能会出现紧张。因此,在不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前提下,中央应当建立用于出口退税的专项资金。
(三)优化调整外贸结构。当前外贸出口增速放缓,在“稳增长”的同时,更应着力“调结构”。因此国家应运用出口退税政策来引导出口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整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等产品出口。首先,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负担,地方政府有追求出口数量一味增长的驱动,必须建立科学的外贸政策及实施效果评判指标体系,将“以质取胜”确立为出口外贸政策的核心。其次,在巩固现有外贸市场份额的基础上,扩大国内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影响,制定内外兼顾的贸易政策,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经营和当地市场环境的服务和培育。此外,应鼓励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的质量,通过延伸贸易链条,开展多种贸易方式并存的应对策略,引导广大出口企业集中精力寻求新的增长空间,发挥地方产品比较优势,调整出口结构,不断扩大利润空间。
(四)不断加大考核管理。国税部门是出口企业退税的直接管理单位,人员的素质以及内部分工和配合直接关系着出口退税的办理进度。首先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便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其次要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流程。对出口企业随时掌握出口退税单证的回收与申报情况,及时受理退(免)税的申报,简化内部审核与审批流程,压缩办理退税的时限。
(五)时刻关注防范骗税。新机制实施后,国家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加大,出口退税的保障系数进一步提高。在这种优越的税收环境下,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蠢蠢欲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因此,要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多个部门权责统一、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以加强出口贸易的日常监管。同时,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等制度,获取各部门的监管数据进行信息评估比对,对发现出口骗税案件的重大疑点或线索,加大侦查打击力度,确保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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