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预算法总结和继承了分税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创新与实践的经验,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审查、预算责任、预算公开、债务监管等多个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笔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的审计监督。一方面,应加强对财政、国库、税务及非税征收部门的审计,不断扩大执收单位和重点纳税企业的延伸审计覆盖面,促进政府及财政部门如实反映收入规模,推进政府收入依法征收。另一方面,应重点开展政府支出完整性的审计,重点开展对超收收入、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周转金、预算调节基金的专项审计,推进政府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创新审计方式,统筹审计资源,努力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要不断总结、提升、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和审计方法,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新预算法总结和继承了分税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创新与实践的经验,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审查、预算责任、预算公开、债务监管等多个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笔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的审计监督。一方面,应加强对财政、国库、税务及非税征收部门的审计,不断扩大执收单位和重点纳税企业的延伸审计覆盖面,促进政府及财政部门如实反映收入规模,推进政府收入依法征收。另一方面,应重点开展政府支出完整性的审计,重点开展对超收收入、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周转金、预算调节基金的专项审计,推进政府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创新审计方式,统筹审计资源,努力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要不断总结、提升、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和审计方法,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一是坚持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签相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政府投资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积极推进和完善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的审计模式,努力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二是加快推进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和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不断扩大延伸基层预算单位的审计面,强化对预算安排、执行、调整、决算环节的监督,探索对部门预算执行整体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三是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审计,重点关注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工程质量、建设资金、运营管理等环节,积极探索PPP模式下的投融资绩效审计,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三)加强对转移支付机制及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应围绕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总体框架,加快建立转移支付的日常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专项监督。一是定期评估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资金分配方法、转移支付结构等事项,推进清晰划分政府间财权与支出责任,促进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二是选取因素法分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重点审查因素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检查经济社会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验证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三是在财政审计大格局框架下,结合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加强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服务主体、申报审批、实际效果、结余结转等事项的审查,为清理、调整、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提供依据。四是合理设计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的标准体系,加强对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绩效的综合评价,客观分析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有效性,并通过问责机制保障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积极构建政府性债务动态化、常规化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财政风险。要以维护财政安全为重点,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对制度建设、计划报批、总量控制、资金投向、使用绩效、风险预警等方面的跟踪监督,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及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债务计划,债务规模是否脱离地区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债务资金是否未按核准用途投入非公益类项目,是否存在债务资金长期大量闲置、被违规挪用、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同时,不断加大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的深度,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借新还旧率等指标评判债务结构及风险水平。客观反映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总体状况,揭示政府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

(五)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提质增效和厉行节约。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前后出现六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因此,一方面,要统筹考虑财政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以及政策目标的关系,将问效、问绩、问责贯穿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密切跟踪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各个环节,从政策落实、资金安排、资源利用和行政效能等视角,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增强资金统筹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行政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持续开展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约法三章”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考察费和楼堂馆所清理情况的专项审计,促进建设节约型政府。
(六)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此,要加强对存量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关注该投未投、该用未用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问题,促使管理部门全面清理,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项目,把沉淀结余资金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点领域。
(七)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预算、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信息和渠道。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逐步健全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综合公布为主体、单项公告等形式为补充的公开模式;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审计信息依法公开的力度,扩大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加快探索审计整改公告的方式和渠道,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