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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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二是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三是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二是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三是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要求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稳步提升兜底能力,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基本生活底线。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适用本规则。基本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加强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提升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监督金融企业执行财务规则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明确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明确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召开预备会,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报告,审定评审报告,公布评审结果。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以及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按照公证检验的纤维种类,公检经费分为棉花公检经费和非棉纤维公检经费。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棉花公检经费实行据实结算。中央财政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上年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按年度据实分配下达地方财政。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根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量和抽样比例确定。非棉纤维公检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计划,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预计成本,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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