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4 作者:朱欣乐|曹宇嘉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山东工商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创新券是一种有效促进科研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提高科技资源共享和使用效率的财政政策工具。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向政府申请并获得创新券、按合同规定获得创新服务后,向提供创新服务的公共研究机构支付创新券,研究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从需求方看,创新券保证科技企业根据自身的研发计划和产品开发流程灵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类型;从供给方看,则有利于引导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面向市场需求提供服务。在“双创”政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创新券对于撬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具有重要作用,创新券的本质就是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创新工具之一。
我国创新券的实践现状
2012年,首个创新券管理办法在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对管理机构及职责、资金来源以及创新券形式、支持对象与方式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4月,我国共有17个省份、4个直辖市、14个城市出台了创新券管理办法。
当前,我国创新券申领与发放全部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实现。申请过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在线注册,根据公司规模以及其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而后根据自己所需要的科技服...
创新券是一种有效促进科研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提高科技资源共享和使用效率的财政政策工具。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向政府申请并获得创新券、按合同规定获得创新服务后,向提供创新服务的公共研究机构支付创新券,研究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从需求方看,创新券保证科技企业根据自身的研发计划和产品开发流程灵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类型;从供给方看,则有利于引导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面向市场需求提供服务。在“双创”政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创新券对于撬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具有重要作用,创新券的本质就是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创新工具之一。
我国创新券的实践现状
2012年,首个创新券管理办法在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对管理机构及职责、资金来源以及创新券形式、支持对象与方式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4月,我国共有17个省份、4个直辖市、14个城市出台了创新券管理办法。
当前,我国创新券申领与发放全部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实现。申请过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在线注册,根据公司规模以及其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而后根据自己所需要的科技服务选择相应机构并在线预约;公共服务机构在线申请账号后,对外发布可提供的服务类别,收到预约服务后与企业签订协议;服务结束后,使用创新券支付限额内或一定额度的服务费用;按照创新券兑换时间,公共服务机构可集中进行兑换(图1)。
我国实施创新券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而欧洲国家的创新券相较之下更注重与生产和创新高度相关的服务。随着各地区不断实践与探索,我国创新券的服务项目正在从最初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等扩展到与创业相关的服务,如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
创新券的实践特征
(一)探索开展创新券跨区域使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率先在全国开启创新券跨区域流通、使用和兑付,2013年9月与上海公共服务平台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合作,充分挖掘长三角地区的科技服务资源并与本县的科技型企业对接,通过“内引外联”的方式帮助本县企业更好地从事技术研发活动。
长三角地区创新券跨省、市流通意愿强,服务效果好。2017年初,浙江省嘉兴市为更好发挥创新券服务创新创业功效,与上海两家平台签约,标志嘉兴创新券可以在上海的50家科研机构购买检测服务,并享受50%的补贴;上海的服务机构可凭借科技创新券到嘉兴市科技部门领取额外30%的奖励。同时,上海和苏州达成合作协议,借助苏州科技创新券推动企业共享上海的大型仪器设备。浙江省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全省市各县创新券“实行通用通兑”,还鼓励各级各类载体接受外省市创新券,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服务费。
京津冀正在着手研究推动区域创新券流通的相关办法。随着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深入开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京津优质创新资源的需求也愈发明显。河北省也正在着手推进创新券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初步设想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科技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办法。
(二)创新券设计更加精细化。在我国创新券实施初期,支持范围多数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针对技术服务,政府明确规定使用创新券可以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主要是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测试检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检索查新等。第二类是非技术服务,如科技政策咨询、会计服务、专利申请等费用,支持对象包括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新载体。近年来,随着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逐渐多元化,各地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和细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中可能需要的服务,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
在创新券发展过程中,地方不断尝试和探索,逐步将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纳入创新券可以使用的范围。比如,重庆市将创新券分为三类,除了常规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外,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和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券。长春市按照补贴额度对创新券使用范围进行划分,分别是全额补贴券,包括高企认定服务券、知识产权服务券;非全额补贴券,包括研发服务券、上市融资服务券、投融资咨询服务券;定额补贴券,包括创业服务券。
同时,对创新券支持对象进行细化。江苏省泰州市将创新券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企业类、平台类和奖补类。其中,按照企业类型,将企业类分为支持广大中小企业,适用于低门槛、普惠性的A券,以及支持已经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B券。山东省济南市将创新券划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两类。除了用于支持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三类常规服务外,还针对不同创新对象推出了相应的创新券。包括:金融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支持引进人才在济南创办企业;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三种类别都属于重点券,申领最高额度都为30万元。
(三)创新券的服务方式已经扩展至其他领域。江西提出了《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等信息化集成服务。这说明创新券作为政府购买新方式已经被许多非科技创新部门接受,影响范围逐渐扩大。
(四)省级创新券实施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创新券的特点在于普惠性、低门槛等,一般省级出台的创新券政策都会要求地方进行相应的财政经费配套。广东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珠三角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地市财政配套支持;对粤东西北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地市财政配套支持。山东省创新券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按照不同地区给予差异化补助。一是按照地区分布,给予不同的补助类别,分别是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给予60%的补助和其他地区40%的补助;二是针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会员,省级创新券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
(五)创新券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逐渐灵活。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都是按年度进行,而财政资金需要上一年提出财政预算,第二年拨付资金使用。受服务供给和需求限制,企业申请的创新券未必能够足额在当年使用完毕,造成财政资金预算出现结余和上交问题。随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深入,各省份也不断优化和创新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如广东省在《关于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省财政已预拨下达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各地市可先行统筹使用(可跨年使用、不得挪为他用)”;天津市明确,“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未完成绑定的创新券可在本年度申请兑现。在期间内未使用或未完成绑定的创新券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兑现”。由此看出,一些省份已经在着手解决因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情况造成的创新券进展缓慢问题。
创新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地方对创新券支持范围过于苛刻。创新券作为一种普惠性的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应该具备低门槛、易获得的特点,是一种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研发资金短缺的公共财政政策工具。然而,仍然有地方对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条件。如,有地方认为创新券应该优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改造升级的传统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内的企业给予支持。还有些地方对创新券支持的对象要求较高,除了符合企业划型标准外,且需同时具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等。
(二)创新券兑付问题仍然存在。各省(市、区)对创新券的统计标准仍然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根据搜集数据看,一些地方公布创新券申领金额,一些地方公布创新券发放金额。地区间创新券兑付金额存在差异,有的地方按照申领金额全额兑付;有些地方则按申领金额的一定比例兑付;而有些地区则没有明确提出究竟是按照申领金额全额兑付还是根据提供服务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兑付。
(三)创新券的服务机构认定仍然缺乏统一标准。目前的创新券只能在由各个地方政府授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使用,由科技部门发布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目录,企业和创业团队持申请到的创新券到科研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然而,随着创新券的不断推广和实行,且一旦尝试创新券在全国通用,则面对大量科研服务的供给方,如何进行大范围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资质评定,各省(市、区)关于科研机构的评定标准是否能够互相认可和通用,都可能成为现阶段创新券在全国统一的障碍。
实施全国统一创新券的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出台创新券全国管理办法,突出中央财政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作用。抓紧制定出台国家统一的创新券使用办法,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统计口径、服务机构认定资质等方面解决创新券申请、兑付、报销等地方难以突破和解决的障碍。
二是搭建全国统一的创新券管理平台。当前创新券都由各地方科技部门委托给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孵化器、平台进行管理,难免造成创新券在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出现问题。搭建全国统一的创新券在线申领管理平台可以推动国家大型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宝贵科技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支持全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且能有效避免创新创业的集聚效应。
三是形成以创新券为代表的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资本、民间投资的有效互动机制。一方面,发挥银行和银行资本功效,与有意愿的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政府与银行间合作,允许企业到银行随时兑换创新券,以此解决拨付和兑换时间缺口问题。另一方面,允许将创新券作为企业银行贷款抵质押物,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责任编辑 韩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