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本刊记者|★张敏★ 特约通讯员|★许湘琳 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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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厅遵循法治工作融入财政、保障财政、服务财政的整体思路,不断创新专家顾问机制、狠抓制度建设、有效应对涉法涉诉事件,精准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新发展,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成效突出,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借智借力,法律顾问助力依法行政
2018年7月,某高校汽车生产教学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未中标供应商天津A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提出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缺少原定的现场演示要求,在招标现场未与投标人沟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由于该投诉涉及技术指标评定,较为复杂,河北省财政厅召集原评审专家和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论证,为投诉处理决定提供专业支撑。省财政厅条法处副处长葛大海介绍:“相关专家和顾问律师团队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释义,对评审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最后投诉人A公司认识到其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接受了投诉处理意见,未提起诉讼或复议。”
这起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圆满处理,与省财政...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厅遵循法治工作融入财政、保障财政、服务财政的整体思路,不断创新专家顾问机制、狠抓制度建设、有效应对涉法涉诉事件,精准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新发展,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成效突出,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借智借力,法律顾问助力依法行政
2018年7月,某高校汽车生产教学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未中标供应商天津A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提出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缺少原定的现场演示要求,在招标现场未与投标人沟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由于该投诉涉及技术指标评定,较为复杂,河北省财政厅召集原评审专家和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论证,为投诉处理决定提供专业支撑。省财政厅条法处副处长葛大海介绍:“相关专家和顾问律师团队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释义,对评审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最后投诉人A公司认识到其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接受了投诉处理意见,未提起诉讼或复议。”
这起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圆满处理,与省财政厅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密不可分。近年来,为精准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新发展,省财政厅建立完善了公职律师、驻厅律师和顾问律师三位一体的全过程、多层次、动态式、立体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财政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工作。2018年以来,法律顾问先后为10件重大财政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书12份;参与论证规章、规范性文件18件;参与审核协议、合同14件;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13件;参与处理行政复议14起;协助法治培训讲座4起。
法律顾问团队不仅服务财政,辅正财政决策设计和工作方案,还积极为群众服务,转作风树新风。2018年,省财政厅对各类群众来信来访涉及法律风险点的30件事项,请专家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案件评查,为来访和来信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引导,积极为群众提供有效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了财政部门良好形象和群众利益。
财政工作涉及面广,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律顾问团队“保驾护航”,更离不开各领域专家学者的献计献策。为此,省财政厅选取与财政业务关联度高、能力素质强、年龄结构合理的80余名专家,建立涵盖财政、法律、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决策顾问专家库,通过单项工作咨询和集体论证等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沟通交流,分析事件动态、研讨特定问题。
专家学者的业务能力和法律实践优势,为省财政厅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2017年以来,省财政厅在被复议和被诉讼的案件中,行政行为全部确认合法有效,没有出现判定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不利结果。
建章立制,规章起草有效规范
“目前,我省仅仅省级层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就有220多件,这里还不算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每一项规章的出台和修订都牵扯到好几个相关部门,涉及多项财税条款。这其中,有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包括规章中财政条款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过滥、过细,将财政资金部门化、固定化的问题等等,我们协调的难度也比较大。”葛大海对记者说。因此,亟需提高立法质量,尤其是涉及财政条款的质量;确保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工作量,提高协调的效率。
根据《立法法》 《预算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新修订《预算法》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规章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法制办于2018年9月17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省直各部门。
《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并重点明确了起草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规范了财政条款的表述、列出了具体的改进内容、规定了起草部门提供具体的依据材料和资金测算使用方案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比如,在具体的改进内容中,规定省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含有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减免收费或给予补贴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等有关内容。”葛大海说。
服务财政,“四步办案法”定纷止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我国财政法治建设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政府内部执纪审查的力度越来越大,纪律、法律的红线变成了高压线;另一方面外部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财政部门的法律风险呈高发态势。
为有效应对财政涉法涉诉事件数量多、风险点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等问题,河北省财政厅确立了“一个基础、一个结合”的工作核心,即以普法教育培训为基础,通过创新普法方式,完善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干部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风险防范与财政业务紧密结合起来,防止财政和法治工作“两张皮”,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把风险防控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精准化解法律风险。“我们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为可衡量、可考核的指标,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处室和干部身上,压实领导主体责任和经办人的具体责任。风险防控这个‘千斤重担’不再由厅法制机构‘一肩挑’,而是‘人人头上有指标’,每个处室和每名干部都是执法守纪的责任主体。”
财政业务与财政法治的有效融合,相当于消除了前端风险隐患,在具体的复议应诉工作流程中,省财政厅在总结多年办案实践基础上,创建“审查靠调查取证、难点靠专家论证、矛盾靠说理调解、决定靠集体讨论”的“四步办案法”,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纠纷。
其中,“审查靠调查取证”是指案件办理时不单独依靠书面审查,而是到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获取第一手证据,充分挖掘材料背后的真实情况;“难点靠专家论证”是指凡涉及法律、专业难点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借智借力进行论证;“矛盾靠说理调解”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利用和解、调解等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说理讲解、答疑解惑,解决其合法诉求;“决定靠集体讨论”是指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不仅组织法制机构内部讨论,还要组织厅内相关处室集体讨论并对决定文书进行会签。
2016年4月份省内某大学学生李某某向省财政厅申请公开1995—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每年拨付该大学具体资金数额情况及河北省财政每年向该大学财政拨付情况。省财政厅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不服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虽然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省财政厅条法处主动向上汇报解释;厅内相关处室也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就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积极进行解释说明,申请人随后主动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
由于措施得当、执行到位,几年来财政涉法涉诉事件虽增幅较大,但执法失误、复议诉讼发生率均保持了较低的水平,2017年以来,省财政厅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40%的案件被成功化解,定纷止争、防范风险的效果非常明显,有效保障了资金运转整体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没有产生败诉、撤销、判定违法等不利结果。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风险分段防控体系作用凸显,不仅推动了财政法治建设,同时也促进了财政主体业务的规范化、法治化,近年来河北省推动的绩效预算、资金分配、债务管理、国库管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改革均取得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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