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本刊记者|★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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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是财政社保工作继续坚持不懈深化改革、推进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关键一年。财政社保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和财政部党组深化改革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聚焦问题务求实效,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改革、防风险,着力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牵头研究制定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组织开展2018年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完成基金上解下拨工作,缓解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矛盾,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迈好第一步。二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以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积极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研...
2018年是财政社保工作继续坚持不懈深化改革、推进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关键一年。财政社保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和财政部党组深化改革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聚焦问题务求实效,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改革、防风险,着力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牵头研究制定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组织开展2018年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完成基金上解下拨工作,缓解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矛盾,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迈好第一步。二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以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积极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研究工作。三是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明确京外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保政策,在京中央单位“中人”过渡办法,推动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逐步扩大征缴和发放范围。截至2018年12月,已实现1400多家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约22.63万退休人员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四是及时研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提高养老金标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上调5%左右。配合相关部门研究2018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70元/人月提高至88元/人月,涨幅为25.7%。五是关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问题。研究解决部分省份基金收支矛盾问题。配合印发《建立防范化解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潜在风险运行机制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六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更好地维护参保群众权益。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底收益率有关确定办法等,启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业年金经办和投资运营准备工作。
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是出台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牵头研究起草方案,报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印发。作为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第一个分领域改革方案,对其他领域推进事权划分改革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与方案配套的备案程序、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措施,确保改革精神落地落实。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和筹资标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2018年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新增补助40元中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推进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推动开展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三是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参与制定《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等文件,巩固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参与制定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等制度。参与制定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政策。四是积极参与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及医药价格政策。配合国家医保局做好抗癌药降税降价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工作,对医保目录外独家抗癌药开展医保准入谈判,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平均降价达56.7%。配合出台《国家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做好短缺药供应保障、高值医用耗材改革、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等工作。五是继续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项目数量增加至14类,支持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开展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加大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支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参与制定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文件,优化整合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六是支持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研究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确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标惠民政策精准落地。七是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参与起草《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放宽准入、优化税费政策、创新医疗服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补短板、兜底线,着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大力支持脱贫攻坚。一是积极支持健康扶贫工作。在大幅增加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新增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同时新增安排23.3亿元补助资金,专项支持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提升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相关部门规范地方健康扶贫做法,防止制度碎片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经医保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推进就业扶贫。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政策,通过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等政策,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通过拓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提高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标准等政策,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三是积极推进重点对象和重点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支持优先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2018年完成190万户。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将“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务一次性全部安排,提高对深度贫困地区省份的户均补助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要求。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在内的财政涉农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绩效评价办法,修改与涉农资金整合规定不相适应的考核要求。四是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继续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各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完善制度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等,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配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和管理方面衔接,统筹发挥两项制度功能。支持各地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已达到每人每年4833元,且全国所有县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已达到2952元的国家扶贫标准。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填补政策执行漏洞,努力补齐政策短板。五是支持财政部定点帮扶工作。在推进村级卫生院建设、配发“医疗包”、提升乡镇医疗服务能力、为部分困难群众开展免费体检、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做好协调支持工作。
推进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加大重点群体政策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起草并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等多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企业和职工的就业扶持,全年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提前完成。二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由试点推广到全国。三是优化就业创业市场环境。参与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四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密切配合,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推动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支持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工作。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意见、出台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就业支持力度,积极优化创业环境,改进接收安置制度,提高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质量,增强退役军人就业稳定性。二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医保接续政策,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三是做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医疗保障等工作。继续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配合做好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军休人员和军转干部待遇足额落实。
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一是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明确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6个部分29条政策措施。二是组织各地申报并确定北京市通州区等36个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分配下达试点补助资金。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并在分配2018年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时,对北京市等6个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域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安排了奖励资金。
重绩效、强管理,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2018年继续支持各地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并加强9个对口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以管理规范改革,以管理促进改革,充分发挥管理在放大改革效益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一是改进预算编制。加强中央社保部门预算管理,做好2019—2021年支出规划和2019年预算相关测算审核工作。二是加快预算执行。建立健全部门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开展预算执行分析,加强中央财政社保资金基础数据整理,按月上报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月报、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高执行分析工作的预警能力。做好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和收回工作,盘活用好资金存量。三是推动预算公开,及时公开中央财政社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协调指导中央社保部门做好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及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四是加强绩效评价。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等5项专项转移支付纳入财政部重点绩效评价范围,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绩效责任硬约束,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行激励表彰工作,对促进就业、农村危房改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养老服务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市给予奖励。五是强化财政监督。充分采纳专员办部门预算监管成果,加强成果应用。参与医改举措落实情况专项督导、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督促地方落实政策。关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财政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强化资金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一是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和分配办法。研究修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等7个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等各个环节。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绩效因素考虑。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转移支付时,增加深度贫困地区因素,积极向其所在省份倾斜。二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基础管理。及时向全国人大报送2018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首次分中央和地方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纳入编制范围。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三是加快推进社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印发《财政部关于推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分两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配合制定了《财政社保业务基础数据标准规范》和《财政社保业务数据交换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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