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战后,日本为了实现经济起飞和增强本国经济实力,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一、防止大企业吞并排挤,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限制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肆意吞并和排挤,这是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更进一步说,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竞争企业制度的精髓,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保障,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化又是维持自由竞争企业制度的根本障碍。基于这样的认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制定了《独占禁止法》等法律。例如,在竞争特别激烈的情况下,大企业往往向中小企业传统经营领域渗透,对此政府就采取措施限制大企业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鼓励中小企业自由竞争。再如,在经济不景气时,大企业往往以延期支付承包费用,削减原料供应和降低零部件收购价格等手段,向承包中小企业转嫁困难,对此政府亦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限制,保护承包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通过专设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
由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规模小,资产少,市场风险大等内在原因,中小企...
战后,日本为了实现经济起飞和增强本国经济实力,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一、防止大企业吞并排挤,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限制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肆意吞并和排挤,这是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更进一步说,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竞争企业制度的精髓,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保障,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化又是维持自由竞争企业制度的根本障碍。基于这样的认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制定了《独占禁止法》等法律。例如,在竞争特别激烈的情况下,大企业往往向中小企业传统经营领域渗透,对此政府就采取措施限制大企业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鼓励中小企业自由竞争。再如,在经济不景气时,大企业往往以延期支付承包费用,削减原料供应和降低零部件收购价格等手段,向承包中小企业转嫁困难,对此政府亦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限制,保护承包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通过专设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
由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规模小,资产少,市场风险大等内在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存在很大困难,而这个问题又是民间金融机构难以解决的。所以日本政府设立了五家金融机构,专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向中小企业发放大量贷款,1984年这三家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占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总额的13%左右,成为中小企业筹措外部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除了通过专设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外,针对由经营不稳定而引起的银行风险,日本政府又建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能力。中小企业向信用保证协会提出申请,信用保证协会经审查给予保证,中小企业在保证下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保证协会即在保险公库将其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进行再保险,并按规定支付保险费。由于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投了再保险,所以当中小企业因种种原因届时无力偿还时,保证协会则从保险公库领取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当保证协会再从中小企业收回欠款时,再将其中的70—80%归还给保险公库。信用保证协会和保险公库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取得的贷款额。
三、全面、系统的管理、支持和服务
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支持和服务系统。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心,通过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稳定经营、克服事业活动中的不利因素、援助小规模企业等四个方面,构成了完整的体系。在机构设置上,在中央政府设有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的永久性管理机构,并在通产省的派出机构——通商产业局下设中小企业课,分别统辖地方中小企业行政,体现了日本中小企业行政机构的系统性,便于对各地方中小企业的管理。
除了中央政府以外,日本的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上也颇有特色。一方面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推行一些特殊具体的政策。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本地区经济至关重要,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处于比较积极主动的地位。在日本现行的中小企业政策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首先由地方政府提出来的。这些政策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因而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和调整之后,先后被纳入国家政策体系在全国实施。例如,大阪等地方自治体首先提出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现代经营指导政策、信用补偿政策等,后来均成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支持和服务仅靠政府机构来承担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国家为协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其地位,必须推行中小企业者的组织化及设置中小企业有关团体。这样,日本建立了一批民营或半官半民的中小企业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令和扶植、指导中小企业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团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培养人才、提供市场信息、促进技术开发、推进中小企业组织化、进行调查研究等。其中,以组合(企业联合组织)最有特色。组合中的成员企业仍然保持法人独立性,但组合组织成员联合销售、购买,建立福利卫生设施,进行经营诊断,提供贷款等,对企业开展服务,使成员企业在联合中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