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是否到位对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举足轻重。为此,必须加强,不可有丝毫懈怠。
一、“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把关不严,出现了一些项目草率上马的现象。这一方面是时间仓促,但主要还是财政部门在主观上过分依赖计划部门,参与项目立项审批的力度不够或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造成一些项目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形成“三边”工程,造成工程边建、边改、边拆现象,投资损失浪费严重。如内蒙古大雁粮库等五个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为修改完善浅圆仓施工设计图纸,停工半月之久;有的项目未经科学决策,前期工作不足,整个建设工作陷入欲进不能、欲罢不忍的尴尬境地;有的项目审批工作不透明,缺乏财政监督,加之个别领导为了局部地区利益亲自“跑项目”,使之成为“首长项目”、“人情工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一轮重复建设。
2.建设资金的财政预算约束软化。一是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滞后。过去的“四按”拨款原则难以适应“国债转贷”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财政部门对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安全、合理拨付,尚未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系统的管理办法。二是建设单位未按现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或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筹集工作。许多项目在建设资金没有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仓促开工建设,或者在建设中没有及时与资金供应部门协调好工作,致使资金到位差或建设资金无来源,可能出现“胡子”工程。三是项目超规模、超概算问题普遍。基本建设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三超”现象,“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问题尤为严重。1998年,全国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概预算,平均工程造价核减率为10.6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工程概预算审查核减率为14.92%。
3.部分地区或部门安排使用“国债转贷”资金过于分散,造成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建设资金相对短缺,影响建设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4.对建设单位的财政管理薄弱。如有的建设单位虽实行了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规范了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和设备采购等管理,但在会计核算上,由于未在施工单位派驻自己的财会机构或核算人员,而多数监理人员不熟悉财务会计工作,工程结算依然沿用传统的“报账制”,建设单位日常财务监督和会计管理实际上形成“以包代管”的局面,财务与会计职能作用由招投标管理所取代,建设成本失控;部分建设单位财会人员没有掌握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不能灵活应用基建财务管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手段,账务处理中出现较多的技术错误,影响基建财务会计核算质量。这与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财政管理与监督薄弱密切相关。
二、加强“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几点建议
1.改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要深刻认识现阶段财政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债转贷”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落实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责,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切实履行财政职能。
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财政要参与基本建设投资政策研究、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参与投资体制改革,通过参与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财政资金投资的规模、结构、投向等,引导调节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持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擅自简化程序、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建设前期工作,用经济手段促使达到规定的深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财政要参与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工作。运用经济理论或科学方法预测建设项目投资效果,协助招标单位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管理好定额编制和取费标准测定工作,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资料,帮助管理人员更好的履行管理职责。
在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对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职能。首先,要正确认识“三算”审查工作是基本建设日常财务会计监督的有效手段,是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深化;其次,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三算”审查工作质量;第三,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财政财务管理与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有效结合的工作方法或途径。
2.搞好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当前,在尚无基本建设财政管理等经济立法情况下,要着重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发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并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新型财政性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建立,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处理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以“两则”、“两制”为纲,逐步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与生产经营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轨。
(2)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完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增强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刚性。
(3)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管理制、工程质量管理等制度中,融入财政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增加财政部门的发言权。
(4)对于“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要加大财政管理力度,不仅大力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还要按其特殊性认真考核投资项目效益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5)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财政基本建设制度建设中,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关键。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财务会计管理与监督中,要把“三项制度”与相关的财政法规、制度有机结合,要把严格执法与实事求是工作方法相统一,要坚持法律、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执法的客观公正,把制度落到实处。此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项目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拓展投融资渠道。目前,“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少量资本市场融资。
要解决“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而供给不足的矛盾,必须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现行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资金多渠道的新体制。投资主体要打破过去单一国家投资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形成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外国投资者等共同投资的新格局,政府主要承担非经营性(或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建设以企业、民间为主,政府适当给予补贴。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要立足于国情,创造性地开展融资工作,如尝试将部分闲置国有资产“转制”或“变现”,以实物形态的资产或货币形态的资金投入“国债转贷”建设项目,达到融资目的;积极引进并运用国外成功的融资方式,如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以及PPP(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等。
4.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合理利用国家财政资源,相对扩大内需,达到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效果;有利于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公共市场体系,规范建设市场,改变目前建设市场混乱局面;有利于减少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腐败,节约投资。
5.建立财政与建设单位联系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国债转贷”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及时下发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以指导工作。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向“国债转贷”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稽查员就是财政与建设单位联系制度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