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30 作者:彭龙运 (作者单位:财政部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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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课税是一个税系,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开征并建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财产课税种类繁多,根据应税财产的形态,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大类。
一、静态财产税
静态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保有的财产进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课征方式不同,静态财产税可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一)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课税。这种财产税的应税财产范围较广,原则上包括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一般都规定了多种免税和扣除项目,如日常生活必需品扣除等。此外,还规定一定数量的财产价值为计税起征点,起征点以下免征财产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税率大多为比例税率制度。实行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由于税收制度的演化进程不同,现今各国实行的综合财产税制度实际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传统型综合财产税。这类财产税的应税财产包括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道路、水利设施、机器设备、原材料、产...
财产课税是一个税系,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开征并建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财产课税种类繁多,根据应税财产的形态,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大类。
一、静态财产税
静态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保有的财产进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课征方式不同,静态财产税可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一)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课税。这种财产税的应税财产范围较广,原则上包括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一般都规定了多种免税和扣除项目,如日常生活必需品扣除等。此外,还规定一定数量的财产价值为计税起征点,起征点以下免征财产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税率大多为比例税率制度。实行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由于税收制度的演化进程不同,现今各国实行的综合财产税制度实际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传统型综合财产税。这类财产税的应税财产包括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道路、水利设施、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库存、现金、存款、珠宝以及各种债权、利润追索权、矿产森林开采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纳税人以个人为主,有些国家也对公司法人课税。这种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额,计税标准为评估价值总额扣减个人生活费减免额之后的余额,税率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这种财产税的优点是课税范围比较全面,税源比较丰富,筹集的财政收入较多。但由于征收范围过大,财产认定、价值评估、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偷税逃税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实行此类财产税的国家不多,主要是一些西欧发达国家。
第二,面向富有阶层的财富税。在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财产和计征方法等方面,财富税与传统型综合财产税原则上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财富税规定了较多的免税项目或较高的免税扣除额,实际纳税人主要是拥有巨额财富的高收入阶层,中低收入阶层事实上享受免税待遇。税率一般为累进税率制度。瑞典是最早推行财富税的国家之一。
第三,对特定类型财产课征的综合财产税。在征收方式和计税标准方面,与传统型综合财产税相同,但在应税财产范围确定方面,只将土地、房屋及相关建筑物、商业设施、公司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等少数几种特定类型财产纳入应税财产范围内。实行这种财产税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以及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
第四,以财产净值为课税标准的净值税,又称为净财富税。其课税对象与传统型综合财产税的课税对象相同,即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但净值税的计税标准不是财产的估价总额,而是财产的净值,即财产估价总额减去纳税人对外债务之后的余额。这种财产税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综合财产税对财产总额征税所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近年来很多国家将原来实行的综合财产税改革为净值税。但是,净值税的计算方法比综合财产税更加复杂,征收成本更高,需要更为严密的税收征管和监督机制。目前实行净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挪威、秘鲁、墨西哥、印度等。
(二)特种财产税,又称为个别财产税,是指对特定类型财产课税的财产税,主要有土地税、房产税、机动车税、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以下简要介绍土地税和房产税。
1.土地税。土地税是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是指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财产税。各国开征的土地税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和土地所得税。土地财产税是指以土地面积或土地价值为计税标准的土地税,包括从量计征的土地面积税和土地等级税,从价计征的土地原价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税是指以一定时期内的土地收益为计税标准所课征的土地税。土地所得税是指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土地而取得的收入为计税标准的土地税。开征土地财产税(特别是地价税)的国家最多,其次是土地收益税。单独开征土地所得税的国家不多,但将土地所得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国家比较多。土地税的纳税人多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公有制国家中,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或占用者。土地税既对自然人征收,也对公司等法人征收。课税对象一般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含森林和山地等)。计税依据为土地的评估价值。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主要采取比例税率,发展中国家以累进税率为主。各国规定的土地免税项目主要有:农用耕地、政府机构用地、宗教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团体的非营利性占地、公立学校、科研学术机构占地等。
2.房产税。房产税又称为房屋税,课税对象是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有关建筑物。房产税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房屋财产税、房屋收益税、房屋所得税和房屋消费税。房屋财产税是以房屋数量或价值为计税标准的房产税。房屋收益税是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标准的房产税。房屋所得税是以房屋的全部所得为计税标准的房产税,但一般与所得税合并征收。房屋消费税是指以房屋使用者(消费者)对房屋的消费使用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具体的计税标准是房屋使用者支付的租用金。房产税的纳税人一般为房屋的所有者,包括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的所有者。只有房屋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使用者(包括租用者和所有者)。课税对象主要包括可供营业、工业或居住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以及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如电梯、地下室等。发达国家的课税范围较宽,包括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发展中国家一般只对城市房屋课征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价值。税率多为比例税率。免税项目主要有:政府机构使用的房屋、社会公益和科研学术机构的办公用房屋、历史古迹、国家博物馆等。
二、动态财产税
动态财产税是指对转移或变动中的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亦称为转移财产税,主要包括各国普遍征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一)遗产税。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财产课征的财产税。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可分为三种模式,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其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者。遗嘱执行人在尚未缴纳遗产税之前不得将财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益人。该税的课税对象为死亡者的全部遗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均属应税财产。在计算税额时,一般允许从遗产总价额中扣除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和死亡者生前债务和未支付的税款等,并设有较高的起征点和配偶扣除额,税率通常为超额累进税率。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又称为继承税,是对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该税的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课税对象为遗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份额,税率多采取累进税率。实行分遗产税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总分遗产税,又称混合遗产税,是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综合在一起的遗产税,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总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分遗产税。该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继承人,税率一般为累进税率。实行混合遗产税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和伊朗等。
(二)赠与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他人的财产课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都开征赠与税。赠与税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总赠与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他人的财产总额,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税率多采取累进税率。分赠与税的课税对象为受赠人接受的财产份额,纳税人为受赠人,税率一般为累进税率。由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附属税种,制定赠与税政策时,应与遗产税结合起来。一般说来,实行总遗产税的国家,大多采用总赠与税制度;实行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的国家,多数选择分赠与税制度。
三、关于财产课税的几点说明
(一)财产课税是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财产课税是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曾经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迅速发展,财产课税虽然已不再是各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但由于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最普遍开征的税种之一。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约为5—6%。
(二)发展中国家以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为宜。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虽然同属财产税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税制设计、征管方法、课税对象和作用侧重点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前者课税范围较广、公平性较强、筹集的收入相对较多,但计征方法比较复杂,偷税逃税问题比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他特定类型财产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相对较窄,但不易隐匿虚报,征管方法相对简便。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比较先进,征管制度比较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度。但也有例外,如英国和日本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以土地和房屋等主要财产类别为课税对象的特种财产税制度。
(三)开征遗产课税的发展中国家增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现有财富通过继承转移方式迅速积聚到少数人手中,避免扩大贫富悬殊。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因素,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开征遗产课税。但是近年来,一些比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或复征遗产课税,取得了较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言,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征遗产课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四)财产课税大多为地方政府税收。财产课税由于税源较少,且相对分散,大多数国家都将其划为地方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具体做法是,中央政府制定和颁布税法,并规定浮动税率,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据统计,美国地方政府收入中财产课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占99.8%。
(五)建立财产价值评估制度是开征财产课税的重要前提。货币价值是比较和衡量不同类型财产的唯一共同标准,现代财产课税,无论是静态财产税还是动态财产税,无论是综合财产税还是特种财产税,一般都实行从价计征。因此,必须建立规范实用的财产价值评估制度。一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如市场价格类比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等。另一方面建立复审和诉讼制度,防止估价不足或估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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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