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财政对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相适应的统收统支体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因而财政改革的设计和实施还存在着过渡性和不彻底性;加之经济改革的不配套,也使财政改革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从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方面,一些必须的财政支出比例过低或支出不到位;另一方面,国家财政继续承担着一些不应当由财政承担的开支。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公共支出比例下降,国家财政职能难以履行;公共建设性支出比例下降,导致社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瓶颈”制约加剧;财政支出在某些方面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还介入一些不该介入或不该完全介入的领域。究其原因,都与在理论上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不清密切相关。因此,从理论上认真的探讨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的职能范围,重新界定我国财政支出的范围,是当前振兴国家财政的关键所在。
一、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我国财政职能转换
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理论。西方国家把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两部分。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人产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公共产品。公共部门是指由政府出资进行经济活动的诸如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福利规划等等经济领域。公共部门存在的经济原因是与市场机制的缺陷相联系的。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所下的定义为:纯粹的公共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
辨别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基本标准有两个:第一,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指个人被排除在消费某种产品的利益之外,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此种产品或劳务所带来的利益,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而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妨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集团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或质量。第二,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消费成本的增加,即多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或者说,获得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而消费者要获得私人产品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兼有私人产品特征和公共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市场的作用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对市场机制的缺陷,在西方经济学上用“市场失灵”来概括。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些事情市场无法做到;二是有些事情市场做的不能令人满意。西方经济学认为,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私人经济部门无法加以解决,此时需要以非市场方式,即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经济或者说公共财政的介入,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失灵”决定着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职能范围。因为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所有这些,说明公共部门经济必须与市场一起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分配功能和稳定功能。
在研究公共财政的功能时,还必须注意另一个问题,即政府公共财政的限度问题,或者说,公共财政支出的适度规模问题。如果大部分社会资源都由公共部门直接进行配置,则意味着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虽然是从“市场失灵”出发,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讨论财政的职能范围,但其理论的发展始终没有脱离对国家行为的研究,没有脱离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财政职能。一般说,财政活动范围的大小,直接制约着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而财政的活动范围又与政府职能密切相关并受其制约。较为突出的例子是,西方国家由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造成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以至造成的预算扩张、财政赤字、大量的财政债务的局面。从我国的情况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意味着资源配置的主体由政府转向市场,必然要求政府的经济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也要求对财政的职能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应该说,其职能范围应基本具备公共财政的一般特征。当然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如历史的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等。
二、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
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机制是不同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配置排斥市场配置,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由于财政职能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必然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居主导地位,甚至直接参与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职能范围逐步“大而宽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财政也应由供给型财政逐步向公共财政转轨。我国应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的合理部分,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是保证公共事业经费的资金需要;三是经济建设投资中基础设施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具体说来:
1.合理确定国家财政的投资领域。凡是非赢利性的公益投资活动,如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市场机制难以调节的全局性、长期性投资活动都属于财政投资的范围,其它方面的投资主体应逐步由政府转向企业。
2.我国财政应逐步取消对竞争性企业直接的微观干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竞争性企业将完全按市场配置资源。但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的资金依赖关系至今也没有完全割断,企业的亏损最终还是由国家承担。在很多情况下,政策性补贴与经营性补贴的区别不很明显,导致财政对企业不合理亏损补贴。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制度进行改革,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3.对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大体可分以下三类: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活动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如基础教育、图书馆、基础性和高技术的研究等,财政应保证其资金供应;二是半公益性半经营性事业单位,其创造的成果具有社会共同需要和私人需要的双重性,如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类教育等,财政应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方式供应资金,其余由单位依法合理组织其收入。三是经营性事业单位,其创造的成果具有符合私人需要的属性,如实用性科研单位、报社、杂志社、实行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等,应使其逐步走向市场,与财政资金脱钩。
4.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西方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的本质涵义是政府保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健全的原因很多,其中政府财力有限、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应是主要原因。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财政的财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