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治理收费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收支行为,海南省曾于1996年5月在全国率先推出以“各家开票,一家收款”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赢得了省内各界的普遍赞誉。
海南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去一直是由收费单位“各家开票、各家收款、自收自支”,缺乏约束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单位乱收滥支。有的单位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单位将收费收入用于建设超标宿舍,买豪华小汽车或滥发钱物,请客送礼;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挥霍浪费。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各单位间的分配不公,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而且弱化了财政管理职能,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这些问题,1994年,海南省财税厅代省政府起草了《海南省行政性收费收支管理规定》,开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这一改革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坐收坐支费款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且对事业性收费仍缺乏管理。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1996年5月省政府又颁布实施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规范化的财政管理轨道。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收费单位“各家开票”,委托银行“一家收款”,开票与收款相分离;收费收入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实行限量供应和验旧领新制度。关于收入的管理。通过收费单位“各家开票”,委托银行“一家收款”,财政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从而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能纳入财政管理。具体运作程序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托收银行开设“行政性收费收入帐户”和“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分别作为同级金库和同级财政专户的过渡户,只能收入,不能支出。收费单位向缴费人收费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拿“缴费通知联”到托收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费款,再凭银行收款凭证和“缴款通知联”到收费单位换取“收据联”。托收银行的营业网点负责将收到的费款及时划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帐户。单次收费金额较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由收费单位先收取现金后,再缴入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帐户。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月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帐户”的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金库;财政部门按月将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的资金划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关于支出的管理。改变过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和部门自行支出的状况,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收费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支出的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适度从紧,先收后支”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核拨。具体办法是:收费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费支出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开支范围和收费单位原有的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和开支情况等,核定其收费支出年度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每月按进度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保证收费单位正常工作所需经费的前提下,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收费单位必须的支出,其余部分除专项收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其他收费结余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筹调剂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支持事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新办法的落实,海南省财税厅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一是公布收费目录。财税厅会同物价局对省内原有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剔除了一些不合理项目,核编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中央驻海南省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各种收费的性质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招标选择了托收银行。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财税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代办省级收费收款业务,并签定了《委托收款合同》。根据合同,省建行在海口地区的所有营业网点都必须设立专门柜台办理收费收款业务,以方便缴费人。目前,海口地区共有68个网点代办省级收费收款业务,缴费人可以在任一网点办理缴费。三是严格收费票据的监管。财税厅统一印制新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各部门收费票据购领档案,规定所有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收费票据实行限量供应和验旧领新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到财政部门统一购领,并按不超过3个月的需要量供应。购领新票据时,需携带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并如实填写《购领收费票据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验票据存根的累计收费额与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的入库额基本相符后,方可领购。对不按规定将收费资金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的单位,一律不予发售新的票据。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1996年、1997年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中,将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督促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手册管理制度,由省财税厅、物价局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手册》,免费供应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收缴费款时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该手册,以作为执法部门检查收费情况的依据,实现全社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之所以能顺利推行,制度的科学规范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同时,还在于海南省具有几个重要条件:一是领导支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阻力相当大。在新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制度的细节问题。新制度实施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又反复强调,不管哪一个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保证了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是舆论先导。对于这次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及意义,省财税厅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获得了收费单位一定程度上的理解,为改革的顺利推行作了很好的铺垫。
经过几年的努力,海南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97年,省本级收费收入共8689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收入6613万元缴入金库,事业性收费收入2076万元缴入财政专户。此外,省财政专户还收缴燃油附加费收入40740万元。从1997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的情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已逐步规范,既保证了各收费单位的正常工作,乱收乱支现象也少有出现。尽管海南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功,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仍然任重道远,当前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清费改税。初步思路:一是取消一批。主要是结合当前治乱减负工作,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些主要用于养人的收费项目也要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而逐步取消。二是分离一批。主要是非政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如咨询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应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管理,全部放开,在政府指导下由单位自主定价,实行行业自律。三是“费改税”一批。主要是缴费者不直接受益的、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的、具有“准税收”特征的收费。应在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和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的原则下,先易后难,逐步实施费改税。如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等归并,开征教育税;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将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更改基金等方面的收费归并,开征森林保护税;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城市建设方面的收费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将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城镇排水设施使用费等归并,开征环境保护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可考虑作为附加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