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对包括卷烟在内的部分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这一税种的开征,对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中,由于卷烟实现的销售额较大,又实行从价计征的方法,因此,卷烟消费税的计征在整个消费税的征管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前,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烟草企业消费税的计缴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卷烟生产企业利用压低卷烟出厂价格,降低消费税税基的方法逃避消费税的问题比较普遍。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工商联合,以商补工,成本倒挂。为了发挥烟草系统农工商、内外贸一体化的整体优势,许多地方在省内实施了烟草行业“三合一”经营管理体制。体制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别纳税。但一些企业利用这种体制,工商联合,从主观上降低工业成本,减小消费税税基,偷漏消费税。具体表现为商业环节向工业环节提供烟叶及辅助材料时,采取低于进价销售,以成本倒挂的形式,造成生产环节成本不实,消耗降低。
以某卷烟厂为例,1997年商业企业在向工业企业供应烟叶及辅助材料时,剔除商业环节应负担的各种费用后,把应由工业生产环节负担的烟叶成本4.3亿元,辅料成本0.6亿元,财务费用1.8亿元,管理费用和其他经营费用0.9亿元,总计7.6亿元也转嫁商业环节负担,造成销售公司供应部门当年亏损,工业消费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2.工业环节成本核算不实,出厂价申报偏低,降低消费税基。有些集团公司采取工业环节压低出厂价格卖给商业环节,商业环节再以高价对外销售,所得的差价收入返还工业,冲减工业环节的费用,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计征依据,逃避工业环节的消费税。如某烟厂的某牌卷烟,以前核定的计税价格为1552元/箱,1997年度实际执行计税价格调减为1124元/箱,按照应负担的各种成本,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率计算出的计税价格为3622元/箱,差额为2498元/箱,当年漏计消费税2.17亿元。又如某卷烟厂1997年先后以烟叶涨价补贴、收取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和运输费等名义,共从烟草公司得到了4.07亿元的“补贴”。据了解,这种“补贴”数额的多少,不是按合理的原则来计算,而是以商业利润的多少来确定的。前提是保证烟草公司不亏,余下的利润只要不大于烟厂的潜亏,有多少补多少。
从以上种种数据看出,某些卷烟厂部分牌号的自定计税出厂价偏低,而工业生产环节的卷烟都由工商合一的商业环节进行调拨销售,较低出厂价与较高调拨价之间价差的相当部分,就是将消费税转换成了利润,从工业环节转移到商业环节;同时商业环节对其负责采购的烟叶等原、辅材料采取高进低出以及负担各种费用等方法将从工业环节由价差产生的利润返还给工业环节。这样一方面导致工厂成本降低,直接影响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定组成计税价,侵蚀了消费税税基;另一方面造成商业利润降低,减少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受利益驱动,而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的税务征管及工商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漏洞,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1.对工业企业出厂价格申报核查不实造成企业偷漏消费税合法化。工业出厂价大部分是企业根据成本申报,经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些税务机关审核不严,造成出厂价格偏低,使偷漏消费税合法化。税收征管法及增值税、消费税条例上都规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或销售货物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税务部门应重新核定,”但对“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对税务部门重新核定价格应从何时开始执行也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对税务部门不及时重新核定的也未明确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2.商业环节低价供应原、辅材料,让利给工业,价格明显偏低的增值税发票由税务机关开出,税收征管工、商分征,缺少沟通,给企业偷漏消费税创造了条件。同时税务机关的监督力度也有待加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时未注意到一些烟草集团公司为了逃避税收把销售公司独立出来,并且还把原来的烟丝加工、纸箱生产等车间划分出去重新注册为地方集体企业,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钻国家政策的漏洞,造成国有资产和中央收入的流失。
4.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为计税基价,造成集团性公司有条件人为降低工业成本,降低出厂价格,偷漏消费税。
这种偷漏消费税现象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削弱了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不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淡化了依法纳税的观念。为严肃法纪,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以下几点:
1.对工业出厂价格重新核定,适当提高其计税价格或者明确规定出一个工业出厂价格和商业调拨、零售价格之间差价率的最高上限,并改变企业申报程序,由企业重新申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核批,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出厂价也要经常核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
2.对商业采购烟叶部门低价销售,让利补工问题,财税部门应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加强日常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免工业成本核算不实、税收收入流失问题。
3.调整消费税率。1995年以前国家曾按45%的税率计征香烟消费税,卷烟工业大多亏损,后调减到40%。近两年由于烟叶等原、辅村料涨价,工业企业负担仍较重,因此许多烟草行业成立集团公司,以商补工,降低消费税税基。据了解,全年仅经此一项全国烟草行业漏交消费税20—30亿元。因此,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消费税率。现行消费税是按消费品类别征收,高档产品与低档产品的价格相差很大,所以调整消费税率应考虑商品档次的价格。既保证国家的税源,又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最终使工、商企业都能“有利”可图,并且能合理的“各得其所”。
4.改变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工业环节征收为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彻底堵住偷漏消费税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