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曹富国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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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开招标采购
(一)招标的概念
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的过程。当人们笼统地提招标时,通常指广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当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指狭义的招标。
(二)招标采购的特点
1.公开性。是指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最佳投标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采购法律也要公开。美国采购学者亨瑞芝将招标程序的公开性比喻为“如在金鱼缸中”,人人都可洞察一切。
2.竞争性。招标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形式。招标之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和合法等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机关通过招标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招标方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
一、公开招标采购
(一)招标的概念
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的过程。当人们笼统地提招标时,通常指广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当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指狭义的招标。
(二)招标采购的特点
1.公开性。是指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最佳投标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采购法律也要公开。美国采购学者亨瑞芝将招标程序的公开性比喻为“如在金鱼缸中”,人人都可洞察一切。
2.竞争性。招标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形式。招标之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和合法等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机关通过招标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招标方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资或服务,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
3.公平性。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进行投标,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招标程序的完整,又可以吸引优秀的供应商来竞争投标。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招标方法被普遍认为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采购资金和实现采购的高效率及其它目标。因此各国在其采购立法中都将公开招标采购方法包括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并且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法。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都将招标方法作为首选的采购方法。
(三)招标采购的国际标准规范分析
1.投标邀请公告。当采购机构确定了采购需求和决定采用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之后,必须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意味着招标程序的正式开始。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规定了三种公告类型:(1)采购预告或总公告。采购预告或总公告是向投标人预告未来合同的一种方式。此类公告要列明未来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的采购项目或某一大型综合项目未来采购的情况。目的是使有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能够提前获知采购信息,以及时表达参与采购意向并做好投标准备。采购预告的内容一般较为简略,通常包括拟采购合同标的概况,投标或提出投标申请的期限,进一步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料的联络点等。(2)投标邀请公告。它既是具体采购公告,也是一份正式的投标邀请书。其内容必须较为详细,大致包括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有关采购标的说明及要求的信息,进一步联系地址,获得或提交资料的方式,对供应商的要求,招标文件获取的条件或方式,所使用的采购程序等。(3)资格预审或使用合格供应商名单公告。在采用资格预审程序时或在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时,都须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招标人需发布预审通知,说明采用此类程序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进行资格预审的手续。在使用合格供应商名单选择供应商时,采购机构应将该名单公布在指定的刊物上,并定期对该名单进行更新。
2.资格审查程序。供应商或承包商是否有能力履行采购合同或其投标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采购能否顺利进行和达到采购目的。因此,对投标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非常必要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有三种:(1)资格预审程序。由于存在着采购机构利用资格预审程序限制竞争和歧视某投标商的可能,所以资格预审程序必须受到一些重要限制条件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机构以充分的不歧视的条件来进行资格预审,确保至少有最低限度的透明度。这些限制条件大致如下: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预审公告可以在投标邀请公告中作出,也可以单独发布,发布方式与投标邀请相同,资格预审的结果也应通知所有申请者;资格预审的标准和程序要事先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公布,并且只能按事先公布的标准或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一视同仁地适用同一标准和程序;资格预审的内容和重点应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资格复审程序。主要是为了使采购方能够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材料是否仍然有效和准确。如果发现供应商和承包商有不轨行为,比如做假帐、违约或作弊,采购机构可以中止或取消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3)资格后审程序。如果没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投标商没有满足要求,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文件。它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定合同的基础,因此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随着招标项目及合同的大小和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通常招标文件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的规定,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形式和签字方法等。(2)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和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和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等。(3)评标和选择最优投标的依据,通常在投标须知中和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下来。技术规格旨在说明拟购产品或货物的特征,诸如质量、性能、体积、符号、标志及标签、生产工艺与方法等。技术规格一方面准确说明采购方的需求,另一方面是采购方评审投标的重要标准,因此技术规格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4.投标书的提交。投标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供。投标书必须具备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特别是投标价格及投标人同意投标邀请书的一切条件和各项规定的声明。投标书的提交是投标商参与投标程序的关键所在。为使潜在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是否投标进行考虑和有所准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和刊登招标公告时,在时间上应考虑刊登通告所需时间和投标人投标所需时间,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以保证投标人不因时间所限而被排除。投标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内提交,超过投标有效期则不予考虑。但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对延长日期作出具体规定。
5.开标。招标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就是开标。良好的开标制度与规则是招标成功的重要保证。开标制度与规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开标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进行。(2)开标应采取公开形式,即允许投标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时应大声宣读投标商的名字和每个投标的总金额,即唱标。(3)做好开标记录。(4)规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及没有开封和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6.评审和比较投标书。投标书一经开标,即转送到评定委员会进行评价以选择最有利的投标就是评标。在正式评标前,招标机构要对所有的投标书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投标书的目的在于确定每一份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效、主要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审查的内容主要有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投标书形式上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就可以对合格的投标书进行评比,从而进入正式评标阶段。评标是一项关键而又十分细致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招标人能否得到最有利的投标。因此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对评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签约机构必须依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载明的标准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价。(2)可以按照“最低投标报价”或“最低投标评估价”进行评比。(3)对投标价格异常低的投标,并不当然地予以拒绝,而是要求投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4)记录和说明义务。采购机构须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评标过程和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5)保密义务。除需对评审过程进行记录之外,采购机构不得将有关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审或比较标书的详情透漏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或透漏给未正式参与审查、评审或比较投标书的任何人。
7.授予合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合同授予最佳投标商,即主体合格、投标实质上符合和满足投标评价标准的投标商。确定中标人和签定合同前不允许对合同进行谈判。授予合同须发布授予合同公告,其中应列明订立该合同的投标商的名称、地址及合同价格。
二、招标采购以外的其它采购方法
由于采购的环境不同,采购客体也千变万化,使得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时就需要选择使用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因此,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实际上是指在采用招标程序不可能或不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这些采购方法有以下五类:
(一)两阶段招标
所谓两阶段招标是指采购活动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质量或其它特点以及就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合同价款除外),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与公开招标相比,两阶段招标有下列特点:一是采购过程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广泛征求建议,确定技术规格;第二阶段采购机构按照正常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二是投标商要进行两次投标。初步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采购机构可同投标人进行磋商。招标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有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三是可进行谈判。四是采购机构可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可删除或修改原招标文件中关于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的任何标准。修改内容必须在新的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五是欲退出最后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退出投标程序而不丧失原投标中的投标担保。
正是基于上述特点,采用两阶段招标有两个方面的优点:第一阶段给予采购方相当大的灵活性。它可以通过谈判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达成一套有关拟采购事项的确定的规范和规格;而在第二阶段,又可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方法所具有的高度民主、客观性和竞争性的优势。两阶段招标一般适用于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采购,也适用于那些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的采购等。
(二)选择性招标
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有限数目的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即只有收到了采购机构投标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参加投标。选择性招标程序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采购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另一种是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采购实体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所以使用选择性招标方法时,一般应规定一些基本原则。
(三)寻价采购
寻价采购又称“选购”,是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寻价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为三个;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许改变的报价,并且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三是报价的评审。寻价采购方法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是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二是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性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必须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它合理的选择或替代。(3)紧急采购时效之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不能归因于签约机构。(4)附加合同。(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采购实体为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者除外。(6)重复合同。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7)设计竞赛。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只要该比赛是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参加的,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判定。
(五)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和卖方通过对合同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从而达成共识的一种采购方式。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一些情况下要采购机构事先公布技术规格和品质标准是不可能或不太合适的。因此,采购机构不可避免地要同供应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以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其它一些采购情势,也要求采购机构在不适合采用正式招标采购程序的情况下,采用谈判采购程序作为补充。由于谈判采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难以控制,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正交易,因此必须对谈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还应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也要进行采购公告,在授予合同后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谈判应保证充分的竞争,采用谈判程序应公平地对待投标商,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保密,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等等,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公开、公正、竞争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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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