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法规,并连续十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预算外资金、“小金库”检查等专项检查,从而严肃了财经纪律,有效地防止了国家财政收入流失,保证了财税改革的健康运行。但由于一些部门、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监督工作乏力,财经违纪问题仍很普遍,违纪数额也越来越大。严重干扰了财税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当前部门、单位违纪的手法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手法之一,将消费税变为增值税,将增值税变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少缴消费税或增值税,从而达到挤挖中央收入,增加地方收入的目的。如辽宁省某市国税局以几户企业消费税超缴、增值税欠缴造成“两税”增长比例失调为由,以“收入退还书”的形式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消费税1500万元一次性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造成中央财政收入混入地方库375万元。二是把增值税变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钢铁等企业内部不独立核算的工程、汽运等处队,对外从事修理、修配、营运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地方让缴营业税,影响中央收入。某钢厂工程处1996年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收入445.9万元,按3%征收营业税,少缴增值税50多万元。
手法之二,将中央企业所得税混入地方库。如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合资项目所得税不入中央库或超投资比例入地方库。福建某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系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企业,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占55%,但该公司1996年所得税1895万元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减少中央收入1042.3万元。
手法之三,违规退付出口产品增值税等。如某市以退税指标有节余为由,即从中央国库退出近千万元,严重截留了中央收入。
手法之四,不切实际地抬高地方税收入任务,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分税制后,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市、县政府,为保自身财政开支,脱离实际地抬高地方税税收任务,致使地税征收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和农民摊税。
手法之五,乱摊乱列成本费用,偷漏所得税。如某企业在应付福利费出现红字的情况下,为职工购买过节物资,却以租赁费名义列入费用报销、入帐21万元。又如一些企业因专项资金无来源,将构成资产的基建、设备等一次性直接进入成本,以少缴所得税。
手法之六,企业擅自处理呆、坏帐及资产损失。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尚不符合呆、坏帐条件的资金和达不到报损标准的固定资产,擅自处置;侵占国家资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手法之七,企业间自定协议,以优惠价互供产品,侵占国家利益。如河北某市铝厂以低于正常销售41%的售价向某电力企业供铝锭,1996年少计销售收入113万元。对方则优惠售电给铝厂5000万度,少收国电基金100万元。
手法之八,将预提、待摊费用等会计科目作为人为调节利润的手段,随意调整。如一些企业因上级主管部门有利润考核指标,并同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利润留成等实行挂钩,企业在利润指标完不成时,就调减有关费用,增加利润;利润超额过大时,为了来年不增加利润任务基数,则调增有关费用,减少利润。
手法之九,虚报冒领国家补贴、专款,非法挪用国拨资金。如河北在开展对国储棉保管费和贷款贴息检查中,发现全省棉麻公司多申报贷款利息177.6万元,挪用国储棉闲置资金1644万元。
手法之十,制造假帐、假表、假凭证,隐匿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据报载,1996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共计查出“小金库”资金40亿元。如河南某银行将省分行拨付的工资近10万元通过往来帐转入下属办事处的私人存款户。
财经违纪问题要得到根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建设。要对所有的财会人员、征管执法人员,特别是单位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大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其次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保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治国,依法理财。
(二)深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减少财经违纪问题的有效形式,特别是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具有权威性强、震慑力大的优势,今后应继续搞下去。同时要将大检查与日常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并在深化上下功夫。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适当奖励举报人员等内部监督机制;对于查出的违纪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改变以前只对违纪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做法,加大对责任人的制裁力度。
(三)税款及其它资金退付,由一个部门统管起来,一支笔集中办理。目前,税款及其它资金的退付政策多,办理部门分散,建议由一个部门统管起来,一支笔审批,以减少在退付环节上各种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统管。为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发生,建议各种收费审批权一律集中到中央。资金应尽可能地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外的实行财政统管,即部门开票,财政收款,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