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吴从勋 岳党生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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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是1995年由原中企驻厂员机构改建而来的,其职能也由过去单一对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监督检查转变到全面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部分管理上来。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全国专员办监管工作已基本涉及到中央预算收入解缴、征管、退付全过程,以及中央预算的部分专项支出,并对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以其监督范围广、层次高、力度大、成效佳而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但如同其它新生事物一样,社会上一些暂时不理解的人对专员办的职能作用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专员办是在机构改革中为保留原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而采取的变通措施,专员办的职能与审计重复,等等。究竟应怎样看待和评价专员办?如果让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一粗浅探讨,就会得出肯定的结论。
一、设立专员办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客观需要
财政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成为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的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制定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是1995年由原中企驻厂员机构改建而来的,其职能也由过去单一对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监督检查转变到全面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部分管理上来。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全国专员办监管工作已基本涉及到中央预算收入解缴、征管、退付全过程,以及中央预算的部分专项支出,并对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以其监督范围广、层次高、力度大、成效佳而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但如同其它新生事物一样,社会上一些暂时不理解的人对专员办的职能作用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专员办是在机构改革中为保留原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而采取的变通措施,专员办的职能与审计重复,等等。究竟应怎样看待和评价专员办?如果让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一粗浅探讨,就会得出肯定的结论。
一、设立专员办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客观需要
财政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成为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的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制定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财政作为宏观经济调控中枢的职能部门,在整个国家财政中更处主导地位。中央财政不仅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且还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任。中央财政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如期实现的重大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历史上形成的财政法制观念差、财政法规不健全、财经方面的一些关系尚未理顺等因素,使得在新旧两种体制交替磨擦过程中,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呈现出违法主体升格、违法手段多样、违纪数额巨大、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特点。税收流失严重,侵占中央财政收入的问题时有发生。巨额的财政性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管理之外,挪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铺张浪费、随意增加消费性支出的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冲击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中央财政作用的更好发挥。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坚强有力的中央财政监督保障机制,巩固和维护中央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财政监督保障机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财税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和相关方面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实施全面、综合、有效地监督,保障财政预算圆满完成的有机整体。国家有关方面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工作的要求,在制定财政总体改革规划时,经过反复慎重研究,对原中企驻厂员机构进行了“转变职能,加重任务,理顺关系,更换名称”的改革,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国家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中央财政监督、加强中央财政管理的必要步骤,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又一重大举措。实践证明,从原中企驻厂员机构脱胎而来,以新的面貌、新的职能出现的专员办,不仅有利于改变当前社会经济监督力量比较薄弱的状况,也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中央财政全方位监督保障机制创造了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二、专员办是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的重要手段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它本身所固有的重要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和任何别的部门所无法替代的。财政的监督职能是在财政分配、调节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个方面活动情况进行的综合反映和制约,实质上就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实施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纠偏性和规范性的监察和督导,以确保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它寓于分配和调节,辅于分配和调节,为财政分配、调节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离开或削弱了财政监督职能,财政的职能就是不完整、不健全的,财政的作用也很难得到充分发挥。这已经被长期以来财政职能弱化的事实和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所证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财政监督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预算收支列入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与群众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各类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等。面对这种多方面、多层次、广泛性、复杂性的财政监督对象格局,需要从中央到县乡的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全方位地重视和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形成纵横交融、立体式的财政监督网络和体系。特别是财政部面向全国,只有按照事权划分原则,通过建立一支直接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坚强有力的监督队伍,才能逐步将涉及中央财政收支的对象全面纳入其监督视野。两年多来,全国各地的专员办,对近3万个涉及中央财政收支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追缴入库中央财政收入近60亿元,为地方财政挽回流失的收入5亿多元,同时还承担了大量中央财政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管、监缴,部分中央退税、亏损补贴的审查以及财务事项审查、调查研究和其他监管任务,为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严肃财经法纪,维护财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后必将继续对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特别是中央财政职能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专员办是健全和发挥财政管理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财政管理是财政部门组织、领导、监督和调节活动的总称,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就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来说,监督包括在管理范围之内,管理必须监督。只有严格的监督才能搞好管理、促进管理。从事物的必然联系上说,对财政收支的管理过程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各种财政监督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离开了财政监督或者忽视财政监督,就不是全面完整、科学严密的财政管理。因此,财政监督必须融会贯通于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乃至全过程。
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依然是整个财政工作领域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这与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长期形成的重分配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分不开。由于财政管理特别是财政监督相对滞后,使财税法规执行、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国有资产、企业财务等诸多方面的管理都存在不少漏洞,大大降低了财政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如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分税制为逐步提高“两个比重”提供了体制保证,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自定政策,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甚至越权减免税收,直接造成中央收入的转移和流失;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也存在虚列支出、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超范围安排、损失浪费等问题,严重阻碍提高“两个比重”目标的如期实现,大大降低了中央财政分配、调节的功能。
中央财政收支涉及全国各地和多层次、多部门、多环节,保全中央财政收支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健全和强化包括监督在内的中央财政管理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但由于力所不及和地方利益等因素,在过去一段时期曾出现了中央财政管理的一些“断层”和“盲区”。专员办的出现,尤其是这个机构具有中央财政直属部队又遍布全国各地的鲜明特征,使其很快起到了接“断层”、扫“盲区”的作用,有效地延伸了财政的管理层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管理特别是直接监督的范围和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需要指出,专员办是以保全中央财政收支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央财政收支涉及到谁,谁就理应被纳入专员办监督管理的视野和工作范围,只要有损中央财政的利益,专员办义不容辞的必须予以制止纠正。这是维护大局和根本利益的需要。
四、专员办是实施中央财政监督的必要保障
众所周知,财政监督保障机制的基本要素中,除财政之外,还有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但由于各自的地位、手段和职责的不同,彼此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行政首长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目前,审计监督同财政监督一样已成为世界众多国家开展经济监督的重要工具。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作为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各自职能时代表的同是国家政权。监督的根本目的、执法标准和手段等基本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经纪律,保障财政预算的圆满完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可替代性:一是所处的位置不同。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一个有机部分,是与财政分配、调节活动并行的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全过程。而审计监督则是独立于财政管理活动之外的监督,与被监督单位既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财政的缴拨关系,属于一种外在监督。二是监督的阶段不同。财政监督的对象是财政分配、调节的全过程,是寓于财政管理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监督,具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面、连续监督的特点。而审计监督一般侧重于事后监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间性。三是监督的对象有所不同。审计监督包括监督财政,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除上述职能外,还包括对审计部门自身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
至于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监督。它可以对有关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财政征收活动进行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督促、鉴证和处理。
由于财政分配和调节活动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宏观性等特征,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看,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财经执法监督已属必然。只有从各个角度、通过多种监督机构共同实施监督活动,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才有保障。为此,不言而喻,直接参与中央财政监督工作的专员办是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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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