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张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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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78年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农业经济模式,遇到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直接面向市场,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性的农业生产方式与纷繁变幻的大市场之间极不相称,农民面对变幻不定的市场显得很不适应,市场波动时常给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使农产品的产量和结构极不稳定。二是生产效率太低。将土地的使用权分包给各家各户,不利于机械的大面积使用、土壤的改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普及与推广使用,等等。同时,这种小规模、粗放型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业为农民提供收入的能力太弱。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虽然远远高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实际增长3.3%的水平,然而,农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4300多元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仅仅是比较低的农产品自身的价值,农产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高额利润,...
自1978年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农业经济模式,遇到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直接面向市场,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性的农业生产方式与纷繁变幻的大市场之间极不相称,农民面对变幻不定的市场显得很不适应,市场波动时常给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使农产品的产量和结构极不稳定。二是生产效率太低。将土地的使用权分包给各家各户,不利于机械的大面积使用、土壤的改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普及与推广使用,等等。同时,这种小规模、粗放型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业为农民提供收入的能力太弱。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虽然远远高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实际增长3.3%的水平,然而,农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4300多元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仅仅是比较低的农产品自身的价值,农产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高额利润,却因没有农民的直接参与而无法回到农民手中。农业产业为农民提供收入的能力相当有限。
要解决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在汲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制优点,即保留这种体制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等基本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方式将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连接起来,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增强农业抵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以规模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机械化程度,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产出率;同时,农民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部过程,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利润能够有效地回流到农民手中,提高农业产业回报农民的能力。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既要立足于农业,又要走出农业。
借鉴国外先进农业生产方式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农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我国农业必须走产业化道路。农业产业化是一种以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户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各种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将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使农业实现规模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民从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农业产业化的实现能够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推动农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农业产业化的形式目前有许多种,较为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贸工农一体化、供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基地等,这些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农户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由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物资供应及产中技术指导,农户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农产品卖给企业,企业负责加工和销售。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这些形式统一概括为企业+农户形式。这种形式通过两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缓解了单个农户信息不及时、不完备与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矛盾,在企业的带动下,有利于促进农业主导产品迅速形成一定规模,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市场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得到相应提高,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的产出水平。
然而,这种产业化形式本身存在两点不足:一是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以合同作为制约手段的、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合同契约关系难以自觉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很难内在地融为一体。当市场发生剧烈变化影响某一主体的根本利益时,尤其在目前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软化的条件下,这种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很容易破裂,农民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农业的发展也要受到影响。可见,这种产业化形式是不稳妥的。二是在这种产业化形式下,农民参与的仍然只是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虽然产业化的实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农产品产出水平,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然而,农民获得的仅仅是较低的初级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而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高额利润却无法回到农民手中。农民收入增长到一定水平后很难有更大程度的提高,农业产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农户形式在产业化初期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但是,必须针对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产业化形式,产业化所最终形成的必须是一个利益同享、风险共担、能够保证农户切身利益、实现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的利益共同体。
相比较而言,农业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合作组织(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农户的形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户与企业之间利益主体不一致以及农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这种形式由农户入股创办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向农户提供农产品收购保证。合作组织根据对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全面的了解,做出准确判断,决定合作组织下农户生产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避免了一家一户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合作组织获取市场信息要比单个农户更具有优势,比单个农户对市场行情做出判断的准确程度要高得多。因而,合作组织形式可以解决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不足问题,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户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农用物资、农用机械和农业科技等服务,可以使农业生产逐步实现机械化、社会化,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消耗,提高农产品产出率,解决农业生产效率低下问题。
合作组织用农户入股的资金创办企业,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申请银行贷款,也可以争取政府的资金援助。企业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和对外销售,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其获得的利润成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农户既是合作组织的股东、合作组织所创办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劳动者,合作组织及其所创办企业与农户作为同一个利益主体,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作为合作组织所创办企业的所有者,农户可以从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获得远远高于农产品自身价值的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从而解决了农业产业为广大农民提高收入能力太弱、农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为农民生活走向富裕和实现奔“小康”目标创造了条件。
合作组织+农户形式既保留了传统家庭农业生产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的优点,又使农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在获得农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解决了农业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这种形式是农业产业化向深层次发展必然采取的形式。
农业产业化的形成是农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现,在产业化形成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原则。农户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参与力量,同时又是农业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只有把农户作为产业化的主体,才能切实保证农户在农业经济活动中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农民自觉、自愿原则。作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产业化的最终实现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由广大农户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建立合作组织以及由合作组织创办企业来实现农业规模生产经营,推进产业化的进程。虽然这个过程较长,产业化推进的速度较慢,但是,大量国内外经验证明,只有在农户自觉、自愿基础上积极参与推进的农业产业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才是积极稳妥的、成熟的农业产业化。依靠政府行政命令强行推进的农业产业化,虽然实现的时间较短,速度较快,但是,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以及受部门利益分割的影响,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户的利益。
(三)坚持政府政策鼓励和资金援助原则。产业化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政府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来鼓励农户进行规模生产经营,保护农户的相关利益,以此推进农业产业化。由于农业自身的比较利益低,农户自身的财力有限且分散,农业产业筹资功能较差,政府有必要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向广大农户提供资金援助,尤其是向由农户自己组建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促进这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迅速发展壮大,加速实现农业产业化进程。
(四)坚持农业服务社会化原则。农业服务社会化有利于对农业生产提供各种专项服务,便于大面积机械作业、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的迅速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逐步形成规模,最终实现农业产业化。
(责任编辑 王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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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