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张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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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中,通过直接投资、减税让利等优惠政策向企业投入了数千亿元的巨额国有资产。总的来说,这个投入是值得的,在吸引外资、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我们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管理涉外经济的经验不足,特别是涉外经济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经验不足,使我们在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也付出了一些不应有的代价。直到目前,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
首先,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不理想,增值缓慢。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已达40%以上,其中旅游行业最高,为60%;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未分利润已成为负数,转为行业性亏损,所得税较上年下降了20.92%。另据部分地区的典型调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效益水平甚至低于平均水平。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相当部分较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合资前企业效益很好,合资后却连年滑坡,有的已由盈利转为亏损。
受效益滑坡和管理方面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增值缓慢,甚至有减值的趋势。据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资产负债表分析,所有者权益增值仅10.71%,较1993年增幅还要小。从国有企业合...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中,通过直接投资、减税让利等优惠政策向企业投入了数千亿元的巨额国有资产。总的来说,这个投入是值得的,在吸引外资、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我们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管理涉外经济的经验不足,特别是涉外经济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经验不足,使我们在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也付出了一些不应有的代价。直到目前,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
首先,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不理想,增值缓慢。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已达40%以上,其中旅游行业最高,为60%;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未分利润已成为负数,转为行业性亏损,所得税较上年下降了20.92%。另据部分地区的典型调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效益水平甚至低于平均水平。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相当部分较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合资前企业效益很好,合资后却连年滑坡,有的已由盈利转为亏损。
受效益滑坡和管理方面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增值缓慢,甚至有减值的趋势。据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资产负债表分析,所有者权益增值仅10.71%,较1993年增幅还要小。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情况看,相当多的企业权益增加低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长期未分回利润;更有一些企业已步入资不抵债濒于破产的边缘。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严重缺位,家底不清。到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主管部门统计不出本部门所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权益即国有资产数额,有的投资多少都心中无数,还有的甚至对本部门有多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说不清,更无从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及收益分配情况。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计,到1994年末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22.15万个,其中进行税务登记的9.1万个,而办理财政登记并汇入财务报表的仅3.87万个,至于其中有多少占用了国有资产,有多少是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国有资产增值了多少,等等,至今尚无统计。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相当混乱,帐实不符、帐表不符、帐帐不符的问题严重存在,企业实际资产远远低于帐面资产。这种情况多出自于那些财务主管由外方出任的企业,中方人员无权过问企业财务情况,以至大量利润、资金被转移也无从知晓。也有的虽然由中方出任财务主管,但由于外方把持购销环节不让中方人员涉入,企业的会计反映并不真实,财务管理难以落到实处。还有的企业,中方人员未能坚持产权管理原则,中方控股却由外方负责财务管理。
第三,国有资产未评估或低估,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据1992年对8850户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情况的调查,其中5000多家企业是以帐面价值出资折股,价值为675亿元,若按这次清产核资中资产重估较帐面价值平均升值42.5%计算,仅此一项就损失国有资产305亿元;若再将这部分资产应分得的收益和增值因素考虑进去,损失还要大。
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就已明确规定,以国有资产进行中外合资、合作必须进行评估,但到1992年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未进行评估,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是十分令人担忧的。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有意或无意避开管理,借种种名义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股份制改组之名,以募集外资股的方式引入外资,从而比照股份制改组有关政策,对一些资产实行剥离,避开评估管理,或对土地等资产暂不入股或低估;(2)企业整体合资时仅以部分车间、厂房或设备折股,大部分资产人为漏评;(3)初次评估后重签协议,使原有评估价值超过有效期而不重新进行评估;(4)相当程度存在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漏评的问题;(5)有关部门把关不严导致漏评。
第四,外商违约、侵权问题十分严重。由于一些中方国有资产投资单位产权意识淡薄,致使一些不法外商在合资、合作中钻我们管理的空子,有意违约、毁约,甚至有的采取极为恶劣的手段侵犯中方权益。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些外商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投资,致使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率很低,有的甚至开业几年外商未投入一分钱;(2)外商以实物投资时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低价高报,平均高报价达40%;(3)外商利用境外采购和产品外销两道环节转移利润;(4)一些外商在原材料采购中以国货冒充进口货,骗取价差和关税;(5)不法外商无意合资却以采购设备为名骗取中方资金。
第五,一些中方国有资产投资单位未能很好地履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之责,有的甚至帮助外商侵占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前一时期的企业改革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却没有相应明确企业对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特别是投资责任不明确,国有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委派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而一些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中出于自身局部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采取了一些不当甚至违法手段,使国有资产蒙受了重大损失。主要表现有:(1)国有资产低于评估价值折股;(2)人为缩小中方利润分配比例或对外商按高于其出资比例向其分配利润;(3)合资企业比照合作企业超前向外方分利;(4)采取使中方吃亏的办法吸引外商;(5)以先进厂房、车间、设备或拳头产品与外商合资,而把包袱和债务甩给原企业,并不计算无形资产;(6)人为制造虚亏实盈,帮助外商逃避税收、转移利润,逃避向中方投资单位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7)以国有资产转让方式向外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产权;(8)与不法外商串通侵吞国有资产
从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问题已相当严重,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并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及设立审批问题。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门批准立项,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前一时期,我们已在投资环节增设了产权管理程序,即未经国有资产评估的,外经贸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这个措施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是否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底价合理折算国有资产的股比,合资的资产是否全部进行了评估,等等,难以进行监督。这些直接关系到合资后中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要管好合资企业,关键是把好企业设立这道关,要使股权设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从一开始就走上正轨。因此,应从产权管理的角度严格审核合资双方设立企业的有关文件,包括双方的协议、合同、章程以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还应要求中方投资单位提交一份国有资产合资、合作经营方案。这个方案应作为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文件之一,它是对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行为的规范依据。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设立及人事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产权管理与人事管理相脱节的状况,要改变目前产权管理不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状况,必须结合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向外商投资企业委派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代表的制度,并把它纳入劳动人事改革的进程之中。同时,还应建立起中方投资单位的投资责任的约束机制,通过对中方投资单位负责人即经理(厂长)的考核予以约束,并把这项考核作为人事考核的内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过渡,产权管理应与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企业劳动人事的管理也应从产权管理的角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考核。两者如何更好地结合,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是外商投资的管理,包括资金到位率和进口设备的评估管理问题。据对部分地区的调查了解,普遍存在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率低的问题。前一时期,工商部门组织过一次清理,对督促外商资金到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和财产权益。但由于一开始我们对外商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对方根本无力如数投入合同约定的资金,因此许多问题即使清理出来也难以解决。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该由有关部门配合起来,一方面加强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清理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合资企业设立就把好关,要对外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这也应该作为产权管理的一项内容。关于外商设备进口问题,商检部门这几年开展了价值鉴定工作,有效地把住了报价关。但一些不法外商在合资时往往利用时间差,将设备引进后在国内重新作价。这里有一个商检部门价值鉴定与国有资产评估如何结合的问题。最好是双方工作上保持密切联系,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进行评估确认时能够了解到商检部门的鉴定结果,并依此进行确认。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中方的权益和收益,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股权管理不到位,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会更大,而且是肥水流入外人田。目前,《公司法》还不完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现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管理。国家已经制定了《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股权管理的有关方面,包括国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利分配和国有股东行为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否比照执行尚在研究。即使实行国民待遇后,仍有个涉外的问题,不可能完全比照国有企业或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这就要很好地利用产权管理这个法律规范,只有产权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现在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代替了股权管理,这样不仅外商不服气,而且中方投资单位也难以操作。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评价、考核及收益解缴与监缴的管理问题。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外资,但不能忽视效益这个核心。投资就要讲求投资效益,没有收益的投资实际上就是损失,是流失。因此,必须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评价、考核工作,要把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包括中方投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权责明确,奖惩分明。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收缴和监缴工作。目前的做法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作为中方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汇入投资单位损益进行处理,这种做法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直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情况,也不利于加强收缴工作我们认为,收缴与监缴是两个不同的但又相互联系的环节,只有做好监缴才能保证收缴。而要做好监缴工作,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单独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效益和收益情况。因此,各投资单位应将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情况单独汇总上报,以便于有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其收益情况,做好监缴和收缴工作。
(责任编辑 王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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