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
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随后又批转了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医疗服务范围、就医办法和经费来源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可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门诊、住院所需要的诊费、手术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经批准转地治疗或疗养就医路费和膳费,由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由机关给予补助;国家实行分级分工医疗,享受公费医疗者一般需在指定的门诊部或医院诊疗;各级人民政府将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人民政府组成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
劳保医疗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工人与...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
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随后又批转了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医疗服务范围、就医办法和经费来源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可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门诊、住院所需要的诊费、手术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经批准转地治疗或疗养就医路费和膳费,由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由机关给予补助;国家实行分级分工医疗,享受公费医疗者一般需在指定的门诊部或医院诊疗;各级人民政府将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人民政府组成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
劳保医疗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负担;凡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医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一半。
40余年来,公费医疗制度与劳保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保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其生活因难,促进社会的安定和企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重视,并对这一制度进行适当改革。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门诊、住院和药品),取消一切陋规(如转地治疗由医院开支路费,住院病人外出由医院开支车费等),以节约开支”。1965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整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看病要收挂号费”。此后不久,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实行职工看病交挂号费,同时,职工服用贵重药品和滋补营养品不得报销,由个人支付费用。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不少地区对两项医疗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总的情况是:普遍实行了职工看病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部分省市对企业在职职工进行了大病统筹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社会统筹;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过去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发展至多种管理形式并存,大多数省市将公费医疗费用包给医院管理;海南和深圳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率先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试点。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原有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没有得到解决。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这种不适应性主要表现为:
——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增长速度过快,国家财政和企业难以承受。据统计,“七五”期间职工医疗费支出平均每年增长27%,“八五”以来增幅继续提高。1994年,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项支出达558亿元,比上年增加21%,其中公费医疗支出147亿元,劳保医疗支出411亿元,财政、企业负担沉重。
——对医疗供需双方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刺激了不合理医疗消费,医疗卫生资源浪费严重。过去,片面强调医疗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认为“公费”医疗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严重忽视效率。由于职工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包揽,既缺乏对需方的有效制约,职工个人费用意识淡薄,出现了医疗消费追求高标准、甚至浪费的现象;又缺乏对供方的有效制约,医疗单位片面追求业务收入,大量经销贵重药、营养滋补品、甚至非治疗商品,超过国力盲目重复引进设备,高新技术、大型仪器、昂贵医疗用品、高标准病房大量投入使用,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严重浪费。据有关部门调查,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约占全部医疗费用支出的20%。
——缺乏合理的资金筹集机制,企业负担畸轻畸重,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难以得到保障。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实行一家一户的企业保险,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个人积累机制,职工医疗费用没有稳定的来源,效益好的企业尚能解决职工的医疗问题,效益差的企业难度很大,不少企业采取低额包干的做法或拖欠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了劳动热情,处理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费用超支,被迫挤占、挪用行政和其他事业经费,影响了其他事业的发展。
——覆盖面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的其他劳动者大多数没有社会医疗保障。近年来,境外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有了很大发展,这些企业的中方职工由于没有法律保护,享受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不仅不能体现公平化原则,而且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薄弱,劳保医疗实际是单个企业办保险,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负担,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为广大职工提供社会保障,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新制度,1994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从1995年1月1日起率先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
(责任编辑 何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