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汪兴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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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五”时期,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概括起来讲,就是立法步伐加快,执法水平提高,普法效果显著。
所谓立法步伐加快,是指财政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财政法规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众多方面,而且财政立法的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财政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都有明显的增强,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有序进行。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实践表明,重大的财政政策和财政改革措施,首先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然后在法制化的基础上顺利推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的实施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从1991年1月1日到199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109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占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和的三分之一强。其中财政方面的法律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有13件,约占立法总数的13%。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171件行政法规,其中关于财政方面的有20件,约占总数的12%。这表明,财政法规在我国经济立法中占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了实施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财政部还相继发布了大量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初步建立了与市场...
“八五”时期,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概括起来讲,就是立法步伐加快,执法水平提高,普法效果显著。
所谓立法步伐加快,是指财政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财政法规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众多方面,而且财政立法的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财政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都有明显的增强,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有序进行。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实践表明,重大的财政政策和财政改革措施,首先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然后在法制化的基础上顺利推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的实施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从1991年1月1日到199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109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占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和的三分之一强。其中财政方面的法律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有13件,约占立法总数的13%。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171件行政法规,其中关于财政方面的有20件,约占总数的12%。这表明,财政法规在我国经济立法中占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了实施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财政部还相继发布了大量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所谓执法水平提高,就是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财政执法意识,使整个财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比较大的提高,财政干部严格执法的意识和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除了强化财政干部执法素质,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打击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健全财政监督职能以外,还着重建立健全了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地方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制度,及时发现了新发布的财政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及时发现了其中与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问题,并转请发布机关处理,维护了财政法规的统一和权威;提高了财政机关和财政工作人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促进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财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八五”期间,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财政法规,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复议申请,进行了及时认真的处理,既维护了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正当职权,又有力地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所谓普法效果显著,是指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下,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全体财政法制干部的共同努力,财政“二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公民的财政法制观念和财政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各级财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全体财政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依法理财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推动了财政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九五”时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不仅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将全面完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为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奠定坚实的基础。改革和发展要求不断壮大国家财力,振兴国家财政。
振兴国家财政与财政法制工作密切相关。深化财政改革,健全财政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两个比重”,需要财政法制提供保障;健全财政职能,如果没有财政法制作为保障,肢解国家财政的情况还可能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基本消除赤字,如果没有财政法制的约束力,财政赤字不仅会继续发生,而且将进一步扩大。应当指出,目前的财政法制状况仍然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是财政法制体系尚未最后形成,财政法制还存在一些空白地带,现有的许多财政法律法规也还需要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二是财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财政执法的力度尚显不够,各种违纪违法现象和行为还相当多。在实际工作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没有完全消除。这种状况说明,如果我们不下大力气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不仅财政工作中许多困难和问题无法克服和解决,而且还会延缓振兴国家财政的进程。因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法制建设要按照党的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经济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中心,进一步加快财政立法步伐,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普法,努力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扎扎实实地抓好财政普法工作;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财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振兴国家财政服务。为了确保财政法制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财政法制工作要充分体现讲政治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政府的政治意图。财政法制工作也是如此,许多财政法规都是政府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和制定经济政策的法律规范。因此,我们从事财政法制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加强政治观念,对财政立法、执法和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要讲大局,辩是非,绝不能将财政法制工作视为一般的业务工作。当然,讲政治不是就政治论政治,而是指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一定要有坚定的政治观念。在当前的财政法制工作中,特别是地方的立法和执法活动,一定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二是正确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正确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巩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财政法制工作才能够与财政经济工作的大局相吻合。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财政法律体系是调整财政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各种财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今后五年发挥财政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作用,必须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综合性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管理法规、会计法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财政监督法规及其他财政法规等九个方面。在做好财政新立法项目的同时,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要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根据立法程序,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要研究起草财政法和税收基本法;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适时制定其他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其他经济和行政法规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防止政出多门,把矛盾解决在法规颁布之前,从法律角度为健全财政职能把好关。
(三)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为保证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财政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理财,必须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大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新财政法规发布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跟踪了解实施情况,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定期向财政部写出专题报告,财政部也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依据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报送备案的地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规章精神的规定,要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发布机关处理。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抓紧研究制定新的财政行政复议办法,改进财政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财政行政复议效率,同时提高应诉水平,及时、有效地解决财政行政纠纷。要认真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认真做好地方财政法制工作。地方财政法制工作是整个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这就要求这些地方的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同时,制定全国性的财政法规,也有赖于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对财政部下发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处理财政赔偿案件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别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执法检查,保证财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五)深入开展财政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保障财政法规顺利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今后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财政干部和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财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全面掌握财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各级财政部门要层层制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财政法规。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中宣部、司法部的具体部署,开展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普及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开展财政“三五”普法活动要讲究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财政普法效果。
(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当中,以前没有法制机构的地方绝大部分都已经设置了机构,以前已有机构的地方也做了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并配备了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干部。这都是非常有效的措施。要加强对财政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法制干部培训班,组织财政法制干部学政治,学业务,组织法制干部到国外进行必要的考察或者进行必要的国际研讨,以便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以保证财政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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