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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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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在1996年第3期《经济管理》上发表文章说,对于“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要积极地、全面地理解,工作中要慎重稳妥。国家经贸委青岛会议上,山东省的同志提出了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三放两不放”原则。所谓“三放”,就是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放开,根据实际可以选择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企业的经营放开,企业自主选择生产、经营内容,独立进入市场并承担盈亏风险;企业人事管理放开,就是按照财产组织形式,适用相应的“干部”管理办法。如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经营者应选举产生;采取租赁制的企业,其领导体制应由合同(协议)规范等。所谓“两不放”,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不能放,不能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对企业照章纳税、依法经营的管理不能放,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在讲“放”,是相对于过去行政部门的“管”;现在讲“放开”、“放活”,是相对于“管住”、“管死”而言的。“放”就是使中小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领导体制及其进入的市场领域。当然,对“放”也绝不能理解为放任自流,或放弃不管。
(尚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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